選拔管理暫行辦法
為實施人才強校戰略,推進“十二五”規劃實施,促進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做好出國(境)培訓者選拔管理工作,制定本暫行辦法。
壹.指導原則
從國外選擇培訓師的指導原則;
1,按需調度,統籌安排。根據學科建設和學校整體發展的要求,有計劃地安排人員出國培訓。
2、突出重點,擇優錄取。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基礎上,選拔教學科研成績突出、有發展潛力的人員出國培訓,優先選拔各專業重點和短期學科人員及學術技術帶頭人、學術技術帶頭人後備人選、青年拔尖人才、中青年學術骨幹、留學生教師、雙語教師。
3、加強管理,學用壹致。對派遣人員實行“簽約派遣,明確責任”的管理方式,積極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確保留學生學成後能充分發揮所學,為學校的發展和建設貢獻力量。
二。中國(境外)受訓人員類別
根據派遣和資助方式的不同,分為以下幾類:
1.國家派出的公職人員:由國家選派,包括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的留學人員或政府間協議資助的研修生。
2.單位公派人員:學校派出出國培訓人員,包括:學校通過校際合作渠道選派出國培訓的海外教師和後備教師;承擔留學生教學或學校雙語教學的教師,由學校選派出國進行語言培訓或專業培訓;學校組織人員赴境外高校、科研機構進修、考察;學校派出的其他各類人員。
3.自費公派人員:經學校同意派遣,自費出國培訓者。包括由本人或通過個人聯系獲得國外高校和科研機構獎學金資助,出國參加學術交流和培訓的人員。
三、選拔計劃的制定
1.學校根據師資隊伍建設和學科發展的需要,制定選拔計劃。鼓勵教師積極爭取國家選定的項目或自主聯系國外接收單位出國留學。
2、學校和單位將積極創造條件,拓寬培訓渠道,加強外語培訓,做好選送工作。各單位要結合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規劃,做好出國人員年度培養計劃和相應的工作安排,協助做好人員的選拔和管理工作。
四、國家和單位公開選拔人員的條件
1,熱愛祖國,身體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較高的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有服務學校發展建設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年度考核合格。近三年考過的可以優先推薦。
3、具有相應的學術水平和專業素質,申請培訓的專業領域與工作崗位和崗位要求相關,且是本單位的教學科研骨幹或培訓對象。
4.有較好的外語水平,精通派往國語言,具備基本的聽、說、讀、寫能力。國家和單位的公職人員必須達到國(境)外接收機構的外語水平要求或達到國家相關標準。
5、符合項目選擇或派遣的具體要求。
五、自費公選人員選拔條件
調度條件參照國家和單位發布的標準執行。在申請國(境)外培訓時間超過6個月(含)的,須在學校工作滿兩年,期限壹般不超過壹年(正在攻讀學位的除外)。
不及物動詞審批程序
1,國家公職人員:個人申請並填寫《安徽醫科大學出國培訓申請表》,由單位根據申請人的實際表現和工作安排推薦並報人事部門,經學校人事部門審核後報學校審批。
2.單位公開人員:由學校選派。個人申請填寫《安徽醫科大學出國培訓申請表》。由所在單位根據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的需要擇優推薦,報人事部門,由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學校批準。
3.自費公派人員:個人聯系國(境)外接收單位收到對方邀請函後,提前兩個月向單位提出申請,填寫《安徽醫科大學出國培訓申請表》,經單位同意,學校人事部門審核後,報學校審批。
4.派出人員出國(境)手續按《校外事務出國(境)管理規定》辦理。
七、國(境)外培訓人員管理
1,簽了培養協議。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國家公職人員應當簽訂派遣協議和學校培訓協議,自費培訓6個月以上的,應當與學校簽訂培訓協議。
2.交押金。培訓時間在3個月(含)以下的,免交保證金,培訓時間在3個月以上的,參照境外人員繳納保證金國家標準執行。保證金必須以現金形式向學校財務部門繳納,不得以科研經費或其他資金抵押。所交押金將在留學生按期回國工作後退還。如果不按時返校,押金不會退還給學校。
3.在國(境)外連續培訓1年以上的,壹般應在回國後工作3年以上,方可申請培訓6個月以上(含)。如果要求他們在期限屆滿前出國,他們將無薪出國學習。
4.培訓師應經常與學校和部門保持聯系,並在到達目的地後10天內將聯系方式和郵寄地址告知學校人事部門及其所屬部門。
5.培訓人員應按計劃完成學習和工作任務,按時返校。不得擅自改變時限和學習內容。確需延期的,本人應在期滿前兩個月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延期理由,經所在單位同意後,報人事部門批準。申請延期以壹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三個月(含)未按期復工及停薪留職者,按自動離職處理,學校保留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
6.離校前壹周,學員應將離校日期、去向等具體情況告知所在單位,並到人事部門辦理離校手續,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
7.未經學校同意休學出國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8.培訓師應在回國後壹周內到人事部報到。返校時間從報到之日起計算,並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學習、發表論文等學術成果,作為以後考核、晉升、聘用的依據之壹。
9.學員復工後,學校和部門要加強對其培訓效果的跟蹤評估和支持,積極營造良好的環境和平臺,促進教師學有所用。
八、國(境)外培訓人員待遇
1.3個月(含)以內的國(境)外培訓時間工資福利待遇照發,培訓3個月以上的停薪留職。
2.無薪人員的起薪和待遇替代標準。
國家和單位派出的留學人員在批準期限內工資福利待遇不受影響,返校後壹次性補發。學校按政策繳納的公積金以現金形式補發,崗位績效津貼按實際績效發放。
自費公職人員(培訓3個月以上)按期復工後不發工資。學校按政策繳納的公積金以現金形式返還(核定期限內),崗位績效津貼按實際績效發放。
按期返校的工作人員,從報到時起按規定恢復工資關系。
3、單位派出人員報銷相關費用。(1)生活補助。經學校同意給予生活補助的,在培訓期間按國家留學人員獎學金標準執行。已申請獎學金或生活補助的,高於國家留學人員獎學金標準的不予補發,部分學校予以彌補。(2)培訓費和差旅費。培訓費按實際發生的費用報銷,差旅費按每年兩張往返國際經濟艙機票報銷,半年(含)以內報銷壹張往返機票。(3)培訓期間,個人在國(境)外開展科研合作項目所發生的費用,由個人科研經費支付。
4.培訓費、保險費、生活費、差旅費等。自費出國(境)人員的費用由個人承擔。
5.外語培訓。被國家公派留學人員錄取的人員,需要參加留學基金委員會安排的外語培訓並通過培訓的,可報銷培訓費和考試費。對自主參加外語考試並達到留學資格者,學校給予壹次性獎勵2000元。
6.培訓師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按學校有關文件執行。
7、學校選派出國(境)攻讀學位的後備教師,其待遇按簽訂的協議執行。
九、出國(境)培訓人員違約按簽訂的協議處理。
X.國(境)外培訓師的職責
1.培訓期間,應認真完成培訓計劃;並有效利用國外學術資源,為回國後的教學、科研和學科建設儲備和積累資源;為學校建立和發展與海外大學和科研機構的合作與交流關系;積極為學校聯系和推薦海外人才和專家。
2.回國後,我將為學校服務,認真履行協議規定的服務期和目標任務,在教學、科研和學科建設中發揮關鍵作用。
3.積極承擔外國留學生教學和學校雙語教學。
十壹、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人事部負責解釋。附屬醫院人員出國培訓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經費由附屬醫院承擔。原培訓協議已經簽訂的,按協議辦理。如與本辦法不壹致,以本規定為準。
十二、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1。安徽醫科大學出國培訓申請表
2、安徽醫科大學延長培養期限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