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第五條參保人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全部並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六條參保人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全部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七條被保險人在同壹年度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重復繳費年限(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返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年限相應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
第八條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同時領取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和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予以退還。
本人拒不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中扣除。
擴展數據:
根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規定(試行)》:
第六條參保人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壹)參保人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
參保人戶籍所在地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整體不同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就近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住所地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傳遞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社保機構。
(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符合系統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由參保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城鄉養老保險系統聯系函。不符合制度銜接措施要求的,應向參保人員說明原因。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機構自收到聯絡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參保人員相關信息並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件4),發送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
2.辦理資金轉賬手續;
3、終止參保人在當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四)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資金數額;
2、錄入參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關信息;
3、確定重復繳費年限和金額,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重復繳費年限對應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含社會救助,下同)予以清退;
4、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合並記錄;
5.通知被保險人完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繳費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礎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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