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乙 方:****
身份證號:
為充分利用山場資源,發展現代林業,搞活林業經濟,甲、乙雙方本著“公開、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甲方依法定程序將本人家庭承包的林木所有權自願抵押給乙方,由乙方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現依據《合同法》、《**省森林資源流轉辦法》等有關規定,就相關事宜訂立如下合同:
壹、轉讓林地林木經營權山場範圍:
甲方抵押給乙方的林地林木經營權的山場座落**縣**鄉**村****,面積為287.2畝,山場現有林木蓄積量為***** 立方米,具體詳見附圖表:高山林場流轉山場明細表和1:1萬的地形圖。
二、抵押林地林木經營權期限及起止時間:
經營權抵押期限為**年整。即從2011年5月30日起至 2040年 12月1 日止。
三、流轉林地用途:
甲方將本場經營權轉讓給乙方用於擴大林業生產融資抵押,未經批準,不得用於非林建設或者其他建設。
四、轉讓林地林木經營權的價款及付款方式:
1、轉讓林地林木經營權的價款***計人民幣 萬元整。
2、付款方式:乙方購買林地林木經營權價款在競買成交後付20%即 萬元;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付給甲方30%即 萬元;在甲方負責將流轉山場林權證變更到乙方名下後,壹個月內乙方必須將全部余款即 萬元壹次性付清給甲方。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流轉後,林地所有權不變,仍歸甲方所有。乙方享有轉讓山場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甲方確保上述轉讓給乙方的林地林木所有權清晰,沒有林權糾紛,未用於甲方的債務抵押,並確保林權經營權轉讓的合法性。如林地林木發生產權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
2、乙方對流轉的林地林木享有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處置林木及其產品。經營期間所發生的壹切債權債務均由乙方自負。乙方在經營期內,必須接受道縣林業主管部門以及授權的林業工作站的行業管理和林業技術指導,應嚴格按照《森林法》及有關林業政策、法規進行合法經營。甲方有權依法按合同約定的用途檢查、監督乙方對轉讓林地的使用,有權制止乙方非法損害轉讓林地林木的行為;甲方應維護乙方的林地林木的經營權,不得幹預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經營期間,乙方有權享有轉讓山場範圍內的國家優惠政策和林業政策支持(包括公益林補助等)。轉讓山場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4、經營期間,乙方如需間、主伐生產時,應在采伐的前壹年向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明確期間主伐的林木山場地點、生產木材的計劃指標,然後由林業主管部門根據乙方申報計劃,派員到實地核定山場,搞好作業設計,林業主管部門下達采伐指標後乙方方可間、主伐生產,間、主伐木材的營銷,由乙方自主經營,按章繳納稅費,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放行手續。乙方進行林產品加工必須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並取得有關經營(加工)許可證。
5、經營期間,乙方有自主經營開發的權利。但乙方不得進行掠奪性生產,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保護好珍稀動植物,科學管理森林資源。
6、乙方在經營期內,當年主伐完的山場,次年必須造上幼林,所造林木在經營期內歸乙方所有。
7、乙方不得改變流轉山場的林地用途,應依法采伐,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流轉山場內毀林開墾、采石、取土等破壞森林行為;乙方應加強森林防火工作,履行法律責任,不得在野外違章用火。壹旦發生森林火災和林木盜伐事件,乙方應積極采取措施,同時向林業部門報告,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應加強森林防火的宣傳和督查管理工作。
8、乙方經營範圍內的山林或周邊發生森林病蟲害,應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采取有效的措施治理,所發生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乙方範圍內的山林乙方負責。
9、甲方負責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壹個月內將甲方的山林經營權手續變更到乙方名下,其變更費用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合同到期後,經營權自動終止。
10、甲、乙雙方任何壹方要求終止合同,須提前10個月通知另壹方。
11、按合同約定,乙方應及時向甲方付清轉讓林地林木經營權的余款,每拖延壹天,應向甲方交納2%的滯納金,超過壹個月未付清款項,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的損失乙方承擔。
12、合同到期或終止,林場資源歸屬甲方,乙方在經營期間所投資興建的道路將贈予甲方,在開發經營中興建的房屋等不動產和動產可按當時的市場評估價協商轉讓給甲方。
六、乙方經營期滿後山場的移交辦法:
合同期滿,乙方必須將所經營的山場按幼林造林合格標準全部造上林後無償交還給甲方。
七、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壹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壹方支付違約金:
1、甲方在合同期限內(法律和政策因素除外)單方面違約,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金(違約金按剩余期限內乙方應交納轉讓金的10%償付),同時對乙方所投資項目按評估後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
2、乙方單方面違約已付轉讓金不予退還,並向甲方支付剩余期限內乙方應交納轉讓金的10%的違約金。
3、甲、乙雙方應嚴格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未及時履行或拒不履行義務,除按本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違約責任外,時限超過壹年不履行合同的,對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違約方承擔全部責任。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及解決爭議的方法:
1.本合同不以法人的變更而變更。
2、乙方將本合同約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權利流轉給第三者,必須保證付清款項給甲方並需經得甲方同意,並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3、由於壹方違約或不履行合同,違約方賠償壹切損失後,合同自然終止。
4、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可作出補充約定,補充約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嚴格自覺履行。
6、本合同的履行地在江西省泰和縣境內。
九、本合同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在場人: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主管機關:法人代表:
簽約日期:2011年 月 日
附件:1、高山林場林權流轉明細表;
2、流轉林地附圖;
3、甲方林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