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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閉式私募基金與開放式基金的區別

法律分析:1. 存續期限不同。封閉式基金的存續期是固定不變的,而開放式基金沒有特定的存續期限。

2. 份額限制的不同。封閉式基金的份額是固定的,在封閉期內沒有經過法定程序認可是不能增減的。開放式基金的份額是不固定的,投資者可以隨時提出申購或贖回申請,基金的份額會隨之增加或減少。

3. 價格形成方式的不同。封閉式基金的交易價格會受到二級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交易價格可能會出現折價或者溢價的情況。開放式基金的價格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不受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交易價格按照每份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確定。

4. 交易場所的不同。封閉式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封閉式基金份額的買賣,只能委托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所按市價買賣,交易在投資者之間完成。開放式基金的投資者可以按照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向基金管理人或其銷售代理人提出申購、贖回申請,交易在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完成。

5. 投資策略的不同。封閉式基金的全部資金都可用於長期投資,而開放式基金強調流動性管理,必須預留出壹部分資金應對投資者贖回的情況。

6. 信息披露頻率不同。封閉式基金是按周公布基金單位資產凈值,而開放式基金則是按日(工作日)公布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