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募基金: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2.私募股權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3.信托投資機構:專門從事(或主要辦理)金融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是群體委托的壹種組織形式。信托機構的出現是從個體信托到群體信托。
4.合作金融機構:合作金融歷史悠久,在金融體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主要有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勞動金庫、郵政儲蓄機構、儲蓄信用聯社等。
5.保險機構:主要是保險公司、國家保險局、相互保險機構、保險合作社和個人保險組織。
6.金融租賃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投資管理的租賃公司或租賃營業部,以及附屬於廠商或經銷商的租賃公司。
7.財務公司:又稱金融公司,不同國家名稱不同,業務內容也不同。但大部分是商業銀行的子公司,主要吸收存款。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第六條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確實滿足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的需要,通過合理預測能夠達到壹定的業務規模;
(二)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投資者;
(四)註冊資本為壹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6543.8億元人民幣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五)具有合格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風險管理、資金管理、信貸管理、結算等關鍵崗位人員不少於65,438+0人。具有3年以上相關財務經驗;
(六)財務公司從事財務或財務工作3年以上的員工人數不少於總人數的2/3,從事財務工作5年以上的員工人數不少於總人數的1/3;
(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八)建立了符合業務運營和監管要求的信息技術框架,具備支持業務運營的必要、安全、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行的技術和措施;
(九)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