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投資私募股權公司的個人或機構。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美國和加拿大證券交易當局規定,符合壹定條件並能判斷市場的投資者可以投資私人有限合作公司,這些公司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2)指當證券從市場撤回時,接受已發行證券的轉讓的個人或公司。美國聯邦政府頒布的1933證券法規定,任何發行人在退市時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登記,並將發行的證券轉售給合格投資者。
擴展數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合格投資者規定了以下條件
(壹)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累計人數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壹定人數。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方應當是合格投資者,基金份額轉讓後的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本規定。
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投資人不得超過50人,其他私募基金投資人不得超過200人。
(2)合格投資者應滿足三個條件:1。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2.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3.單位投資者凈資產不低於654.38+00萬元,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其中,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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