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現狀
中國的風險投資行業始於20世紀80年代中期。1985中共中央在《關於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指出:“可以設立風險投資,支持變化快、風險大的高新技術發展。”這壹決定從政策角度保證了風險投資在中國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同年9月,經國務院批準,中國第壹家風險投資公司——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中創公司)成立,它的誕生標誌著中國風險投資業的開始。繼中創公司之後,中國又相繼成立了中國趙可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廣東省科技創業投資公司、深圳市高新技術產業投資服務公司、江蘇省高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等類似公司。隨後,各級銀行也設立科技貸款,資助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短短幾年時間,規模從654.38+05萬元增長到數百億元,654.38+098年達到208億元。
20世紀90年代後,隨著大量國際風險投資基金和公司湧入中國,他們為中國剛剛起步的風險投資行業註入了新的資金,同時帶來了全新的西方風險管理技術和規範的風險運作機制,從而推動了中國風險投資行業的發展。據統計,目前全國已有22個省市成立了80多家科技信托公司、科技創業投資公司、科技信用社,投資能力達到36億元。但總體上看,經過十多年的孕育,我國風險投資仍處於起步階段,尚未建立健全完善的風險投資機制,風險投資遠未在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中國風險投資業存在的問題
我國風險投資業雖然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為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做出了貢獻。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存在許多問題,主要包括:
1.風險資本來源單壹。風險投資的主體應該是願意並能夠承擔風險的個人、企業和其他私營部門。比如美國的風險投資構成中,年金基金(主要是養老基金)和私人投資占絕大多數。目前,中國的風險投資主要來自政府財政撥款和銀行貸款,很少有大型企業、保險基金、養老基金和個人投資者的資金投入。
2.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社會上壹些非法集資活動屢禁不止,挫傷了人們的投資熱情,使壹些風險承受能力差的人甚至對正常的集資活動產生逆反心理。此外,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不完善,未能保護知識產權,損害了從事高科技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的利益,使他們的高投入無法獲得高回報,嚴重打擊了他們進壹步創新的積極性,對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極為不利。
3.風險投資領域人才匱乏。風險投資是壹個新的領域,風險投資家是壹類特殊的人才,不僅要求他們具備必要的工程知識和企業管理理論基礎,還要求他們是具有金融投資實踐和高科技企業管理實踐的復合型人才。目前,我國風險投資領域人才匱乏,尤其是高科技項目評估機構實力不足,缺乏既懂技術,又能預測和把握市場,又懂財務和管理的人才。因此,人才難找將是困擾中國創投行業發展的壹大難題。
4.風險投資很難退出。風險投資的目的是獲得高的資本回報率和豐厚的利潤退出,這就需要健全的產權交易市場和完善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目前,我國產權交易市場剛剛起步,還很不完善,尚未形成良好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風險投資沒有出口,這是風險投資行業發展的最大制約,使得壹些潛在投資者因害怕“投入,得不到回報”而對風險投資望而卻步,從而限制了風險投資行業的發展。
5.政府對風險投資行業的支持力度不夠。為了刺激國內風險投資業的發展,世界各國政府都制定了稅收優惠政策和相關法律予以支持。雖然我國政府明確表示會支持風險投資行業的發展,但力度不夠。因此,目前我國缺乏寬松的稅收政策環境和有效的激勵措施,沒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規範的管理辦法,嚴重制約了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
三、發展我國風險投資業的對策
針對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加快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步伐。
1.多渠道開辟風險投資資金來源。為了改變我國風險資本不足、融資渠道單壹的現狀,必須開辟多種形式的風險資本融資渠道。目前我國社會資本體系龐大,包括6萬億元的居民儲蓄存款、3600多億元的信托資金以及大量的保險費和養老金,可以作為風險投資行業的融資來源。應鼓勵大中型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積極參與股份制形式的創業投資公司和創業投資基金的設立。以在深圳成立的深圳科技創業投資公司為例。深圳市政府投入5億元作為啟動資金,其余5億元向政策允許的大型金融機構和市屬大型產業集團定向增發募集。此外,要積極引進外資從事風險投資業務。采取多渠道融資,將為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註入生機和活力。
2.加強政策法規建設,為風險投資提供穩定的法律環境。為保證風險投資業的健康發展,需要制定與風險投資機制及其各個主體的正常運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以中國證券業的發展為例,中國證券市場發展多年,證券法直到7月1999才開始實施。中國證券業的發展走了壹條不規範的道路,其間走了很多不必要的彎路,與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有很大關系。因此,在風險投資機制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要借鑒證券業的發展,學習發達國家風險投資業的成功經驗,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政策、法規和管理措施。同時,在實施這些政策法規的過程中,必須有壹套監督體系與之配合。對風險投資機制運行中出現的偏差要及時進行規範和引導,對壹些不適合風險投資機制運行的規定要及時進行調整,為風險投資業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和監管環境。
3.大力培養創業投資管理人才。風險投資涉及科技、金融、企業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識,需要大量的從業人員。只有專業素質高、綜合分析判斷能力強的風險投資經理才能勝任這份工作。目前國內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缺乏,培養專門人才非常必要。比如在高校開設風險投資理論課程,為風險投資公司提供早期人才儲備;聘請國外有經驗的人培訓在職風險管理人員,開闊視野,加深對風險投資的實質性理解;當然,最重要的是讓它在實際操作環境中摸索,豐富經驗。
4.充分發揮股票市場對風險投資的促進作用。風險投資家或風險投資公司投資高科技企業,並不是希望通過企業未來賺取的利潤來收回投資,而是通過在股票市場上出售部分股份,然後投資於其他高科技企業。高科技企業初創時規模小,沒有經營業績。企業的財務狀況往往達不到上市公司的要求,使得大量高成長性的高科技企業無法上市。在中國,風險投資的主要“出口”之壹——企業上市沒有保障,風險投資真正成為“風險投資”。投資者的資金無法在股市變現,肯定會影響投資者的積極性,高科技企業的資金也不會真正到位。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改進:
①盡量保證高新技術企業在現有股票市場上市。高新技術企業是中國高新技術產業的微觀基礎。為了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有必要對高新技術企業上市給予壹定的優惠政策和支持。當然,對高新技術企業上市的支持應主要表現在上市時間優先、上市數量優先和盡可能簡化上市程序上。此外,壹些成熟的高科技企業還可以利用現有證券市場的“殼資源”,通過“買殼”達到上市的目的。
②積極建設二板市場。在國際上,風險投資的主要“出口”是二板股票市場。世界主要發達國家都設立了二板股票市場,主要是為壹些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特別是高科技企業提供發行股票的場所,其股票發行標準低於壹般股票市場。這樣,風險投資的“出口”就非常順暢,風險投資人再也不用擔心“放進去,出不來”,從而消除了後顧之憂。因此,借鑒國外經驗,發展風險投資業,建立二板市場是中國的最佳選擇。
此外,港交所已正式計劃設立第二股票市場,內地新興企業將獲得在香港低成本上市的機會,這對中國內地風險投資的發展是壹個很好的機遇,風險投資的輸出又多了壹個渠道。
5.加大政府對風險投資行業的支持力度。風險投資的生存和發展不僅依賴於風險投資公司的精心運作,還需要政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從國外的經驗來看,政府在風險投資業的發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國政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大對風險投資業的支持。
(1)提供稅收優惠政策。雖然我國對高新技術企業有壹些優惠政策,但與其他優惠政策相比,優勢並不明顯。我們應該加強優惠政策,吸引更多的資金進入風險投資領域。另外,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風險投資公司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考慮對風險投資公司投資於風險企業的投資收益減免稅收。
(2)提供政府財政支持。國家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每年都要新增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實行壹部分資金、壹部分低息有償使用,專項用於重大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的投入。比如,高新技術企業在前期投入不足時的預付款和必要的流動資金,可以用於風險損失補貼、貸款貼息和獎勵。在專項撥款的基礎上,逐步過渡到建立專項高新技術發展基金。
③提供貸款擔保。目前,銀行貸款仍是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主要資金來源。而高新技術企業在發展初期受到銀行貸款所需資產抵押的限制,融資能力不足,迫切需要政府為創業投資對象的貸款提供擔保。為此,政府可以組織成立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公司,或者設立科技貸款擔保基金,為高新技術企業向銀行提供貸款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