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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17職能科(廳、局)。

(1)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綜合協調政務、事務等相關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公共關系、機要交流、信息宣傳、提案辦理、文件檔案管理、政務公開、後勤保障、安全保衛、綜合管理等工作;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工作;組織協調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信息系統建設和辦公自動化建設;負責局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信訪科(法規調研科)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的政策;負責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查;承擔局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和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辦和督辦人民群眾提出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負責信訪業務基礎建設,分析預測信訪形勢,提出相應對策建議。

(3)計劃財務資金監管科

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全市社會保障基金預算草案和決算的編制工作;承擔局機關和局機關參照單位、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指導和審計工作;承擔相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相關科技項目和國際國內援助貸款項目的管理;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編制我局管理的各類基金(資金)的預決算;管理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執行國家和省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監管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質標準;負責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運營和就業資金,以及中央和省級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配合紀檢監察部門查處違紀違規案件。

(4)公務員處(對外稱市公務員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公務員崗位管理、考試、考核、錄用、職務任免、升降、交流(調動、調任)、回避、獎懲、辭職、辭退、日常登記和管理的政策規定;承擔公務員和參考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工作;根據權限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審查;組織協調公務員和參考單位工作人員的培訓;組織實施公務員職務分類,建立健全公務員和參照單位工作人員信息庫;承擔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單位工作人員的統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承辦市人民政府的獎勵表彰工作,負責審核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項目和對象。

(5)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科(農民工服務指導科)

擬定全市就業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區域有序流動、失業保險等相關政策、制度和管理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的信息化管理,監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參與制定全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牽頭制定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法;制定全市特殊群體就業援助和就業措施;負責對在訓外籍人員(不含專家)的聘用進行監督管理;制定本市農民工工作的規劃和措施,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

㈥人力資源市場科

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執行國家和省國(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全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設立的審批,依法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市場;承擔“三支壹扶”人員的招聘和管理工作;承擔援疆援藏人員的選拔工作,擬定退役運動員和軍人家屬的安置計劃和措施。

(七)軍官安置科(九江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轉業幹部安置的政策;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的措施和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家屬的計劃和措施;指導全市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組織實施全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政策;協調做好全市企業轉業幹部的穩定工作;指導和協調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市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承擔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負責博士後管理和服務;負責各級有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和拔尖人才的申報和評選;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吸引留學人員來華工作或定居的政策;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承擔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建立和管理專業技術職務相關評審委員會;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

(9)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審批;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調配、公開招聘新人員、引進高層次人才工作;承辦事業單位人員的考核、處分、辭職、辭退;負責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人事信息庫。

(10)工資和福利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和退休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非因工傷殘、死亡的政策和支付標準。

(十壹)勞動關系科(調解仲裁管理科)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管理制度的政策;貫徹國家和省有關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指導本市勞動標準的制定;全面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以及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監督國有企業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的執行情況;承擔企業人員調配;承辦特殊工時制度的審批;負責企業出國人員的政審;統籌規劃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的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

(十二)勞動監察部門(通稱市勞動監察局)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障監察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全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開展勞動監察工作;受理我市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的投訴和舉報;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置相關突發事件;依法行使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辦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承辦局機關相關法律事務。

(十三)職業能力建設科

貫徹國家和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制定培訓計劃,建立職業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鑒定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貫徹國家和省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職業技能鑒定政策;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技術等級培訓、考核和晉升;綜合管理職業技術等級評定和職業資格證書發放;承擔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設立審批;承擔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審批。

(十四)養老保險部(農村社會保險部)

貫徹國家和省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金征繳、個人賬戶管理、養老保險領取條件、職工非因工死亡和患病死亡的喪葬撫恤費用、遺屬生活補助等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市級參保單位職工正常退休和全市參保單位職工提前退休(退休、退職、軍隊轉業幹部、改制企業女幹部)及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審批手續;負責市級參保單位職工生育時間和工齡的認定;指導社保經辦機構制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系統並監督實施;指導農保經辦機構制定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方案和基金管理辦法。

(15)醫療保險科

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政策和標準;制定我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負責監督實施;組織制定和完善我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結算辦法和支付範圍,並負責組織實施年度檢查和考核;負責監督落實患病和生育期間的補助標準;制定和完善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制定和完善全市離休幹部醫療費用的政策、計劃和標準;承擔全市困難企業界定和補貼資金測算的審查工作;承擔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負責解釋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政策。

(16)工傷保險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工傷保險政策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工傷認定和工傷康復管理措施;組織制定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安裝輔助器具機構的資質標準,並負責組織年度考核評估;承擔全市工傷保險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承擔全市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計算、行政復議和訴訟的具體工作;承擔全市工傷保險政策的解釋工作。

(十七)人事部門(離退休幹部)

承辦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承擔局機關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下屬單位退休人員的工作;行政機關及下屬單位人事檔案。

市外國專家局(副處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引進國外智力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制定全市引進國外智力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為全市重點行業和企業引進人才;制定引進國外智力的長期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的來勛工作的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指導和協調引進國外新品種、新技術,負責引進智力成果的示範和推廣,建立引進智力成果推廣體系,制定成果鑒定、評估、表彰、獎勵和推廣的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國外引進信息網絡,建立和完善市級國外人才庫、引進項目成果庫和翻譯人才庫;承擔引進國外智力的宣傳工作,組織引進國外智力的經驗交流;配合公安、安全等部門和用人單位做好外國專家的安全保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委(監察室)。是市紀委(監察局)的派駐機構,加掛市紀委派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