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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標準化債權資產

法律分析: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是指不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資產,包括但不限於信貸資產、信托貸款、委托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益權、帶有回購條款的股權融資等。

法律依據:債權資產認定標準規則

第四條不符合本規則第壹條、第二條、第三條所列條件的債權資產,除存款(含存單)、債券逆回購、同業拆借形成的資產外,均為非標準化債權資產。

第壹條本規則所稱標準化債權資產是指依法發行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類證券,主要包括政府債券、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的機構債券、金融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國際機構債券、同業存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票據、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基金等。

第二條其他債權資產被認定為標準化債權資產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均等分化和可交易。采用簿記建檔或競價方式非公開發行,發行及存續期間有兩個以上合格投資者,以票面金額或其整數倍為最小交易單位,具有規範的交易合同文本。

(2)充分的信息披露。發行文件明確規定了信息披露的方式、內容、頻率等具體安排,信息披露責任主體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發行文件明確規定發行人有義務通過提供現金或金融工具向投資者支付,或明確使用破產隔離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向投資者支付,至少包括發行金額、面值、發行價格或利率確定方式、期限、發行方式、承銷方式等要素。

(3)集中登記,獨立保管。在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債券市場註冊的存管機構集中獨立管理。

(4)公平的定價和完善的流動性機制。采用詢價、雙邊報價、競價撮合等交易方式,由做市機構和承銷商積極提供做市和估值服務。買賣雙方應優先根據近期交易價格或做市機構和承銷商報價確定交易價格。如果該資產沒有近期交易價格或報價,可以參考其他第三方估值。其他提供估值服務的第三方估值機構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能夠有效處理利益沖突,同時通過合理的質量控制措施保證估值質量,並披露估值方法和程序,保證估值的透明度。

(五)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交易市場交易。將提供登記托管、清算結算等基礎設施服務的機構納入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基礎設施的整體監管,按照分層有序、有機互補、服務多樣化的原則,與債券市場其他基礎設施相協調,相關業務遵循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的統壹規範安排。

第三條符合本規則第二條第五項所列相關條件的機構,可以向人民銀行申請標準化債權資產認定。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細則第二條所列條件和有關規定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