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境內私募股權基金如何投資境外

境內私募股權基金如何投資境外

境內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境外非金融企業,執行商務部2009年第5號令《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如果境內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境外金融企業,則執行銀監會的相關規定。此處說明投資境外非金融企業。

壹、審批權限

第六條 企業開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資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報商務部核準:

(壹)在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境外投資;

(二)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投資(具體名單由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確定);

(三)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

(四)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境外投資;

(五)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條 地方企業開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資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提交申請材料,並按第十四條的規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

(壹)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1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

(二)能源、礦產類境外投資;

(三)需在國內招商的境外投資。

第八條 企業開展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資,須提交《境外投資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樣式見附件二),並按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核準。

第九條 企業境外投資有以下情形之壹的,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核準:

(壹)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利益,或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二)損害我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

(三)可能違反我國對外締結的國際條約;

(四)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

二、申請資料

第十二條 企業開展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形的境外投資須提交以下材料:

(壹)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境外企業的名稱、註冊資本、投資金額、經營範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投資的具體內容、股權結構、投資環境分析評價以及對不涉及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的說明等;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境外企業章程及相關協議或者合同;

(四)國家有關部門的核準或備案文件;

(五)並購類境外投資須提交《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表》(樣式見附件三);

(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申請流程

第十三條 企業開展第六條規定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收到申請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不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的時間)對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及是否涉及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進行初審,同意後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的申請後,於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告之申請人;受理後,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不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的時間)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第十四條 企業開展第七條規定的境外投資,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收到申請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告之申請人;受理後,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不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 對予以核準的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境外投資,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書面核準決定並頒發《證書》;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並說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 企業開展第八條規定的境外投資按以下程序辦理核準:

中央企業總部通過"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申請表,報商務部核準。地方企業通過"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申請表,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表後,於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申請表填寫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頒發《證書》。

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企業***同投資設立境外企業,應當由相對最大股東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後負責辦理核準手續。商務部或相對最大股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相關核準文件抄送其他投資方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類境外投資應當征求國內有關商會、協會的意見,以作為核準時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