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起,新制定的《沈陽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新規”)開始實施。“新規”不僅擴大了申請低保的人群範圍,還降低了部分申請門檻。“關於《新規》的具體內容,市民可以登錄沈陽民政信息網進行查詢。
變化壹:取消“有單獨戶口的重度殘疾人可以單獨申請低保”
《新規》最大的特點是取消了原細則中的“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養、有單獨戶口的成年重度殘疾人(壹級、二級)可以申請城鄉低保”這壹項,這壹項的取消將從根本上杜絕“開豪車領低保”的現象。
“比如壹個商人家裏有壹個重度殘疾的兒子,他已經長大了。他家有很多房產。隨便找個物業給他兒子單獨開個賬戶,就可以開豪車去申請低保了。按照現在的規定,我們應該給他辦理,但是以後這種情況就不存在了。”沈陽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解釋道。
變化二:壹年內有出國記錄的家庭成員不能申請低保。
現行規定要求,有“家庭成員出國留學、經商或工作,安排子女自費擇校,自費讀研究生”的家庭,不能申請低保。在“新規”中,對這壹項附加了時限,規定“申請家庭成員出國留學(公費、全額獎學金除外)、經商、工作、定居、非特殊原因有出入境記錄的”不予辦理。
變化三:戶存由5000元提高到城市低保標準年額度。
目前規定家庭存款5000元以上取消低保。在“新規”中,調整為申請家庭年存款總額高於城市低保標準(單戶家庭貨幣財產按兩人標準計算)。目前沈陽的年低保標準是610×12=7320元,也就是說壹口之家的存款不超過14640元,三口之家的存款不超過21960元。“我們也應該允許低收入家庭有壹些儲蓄,”相關負責人解釋說。
變化四:沈陽市區家庭收入小於等於610元/月。
據沈陽市民政局統計,截至2016年8月底,沈陽市共有城鄉低保對象7.5萬戶119萬人,其中城市低保對象4.5萬人,農村低保對象6.6萬人。“新規”擴大了申請低保的人群範圍,規定凡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或等於當地低保標準的,均可申請低保。
目前沈陽市城市低保標準為每人610元/月。之前要求人均收入必須低於610元/月才可以申請。根據“新規”,城鎮家庭人均收入等於610元/月也可以申請。
同時,“新規”對於在外地讀書、戶口遷出的子女,也可以算為家庭成員,相當於變相擴大了人群範圍。
同時規定義務兵、脫離家庭獨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職人員、服刑人員等三類人員,在服刑期間(含暫予監外執行)不納入家屬範圍。
變化五:家庭收入按照“真實工資”計算,扣除稅和保險。
《新規》規定,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收入扣除個人所得稅和按規定繳納城鄉居民基本社會保障費用後的總和,即所謂的“實際工資”。在此之前,對家庭收入沒有明確規定,壹般按照“應付工資”計算,即不扣除稅收和保險的初始工資。這樣,相當於變相縮小了家庭收入範圍,讓更多的困難家庭申請低保。
同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退休補貼、在校學生獎學金、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低收入群體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等收入不納入家庭收入範圍。
變化六:沈陽市居民信息平臺能查到的都不需要提供。
目前,申請低保的家庭需要提供10余份相關證件,包括戶籍證明、收入證明、殘疾證、結婚證、贍養關系證明、失業證、學生證、“三無”證明、就業申請證明、保險證明等。“新規”取消了提供這些證明的要求,規定只要在沈陽市居民信息平臺上能查到的,居民申請時可以不再提供。
變化七:沈陽申請低保期限由5年縮短為2年。
目前規定,購買商品住房、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或者自辦理《戶口遷移證》之日起三年內在本市購房並在本市定居未滿五年的,不再申請城鄉低保,繼續享受低保待遇。“新規”調整為申請家庭3年內購買商品住房、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或者申請家庭在本市落戶不滿2年。也就是說,沈陽申請低保的時限由五年縮短為兩年,放寬了時限,擴大了申請人數。
變化八:困難家庭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患者可單獨申請。
截至目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由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贍養的重度殘疾成年人和重病患者。,在困難家庭中,只有在建立單獨賬戶後才能申請低保。《新規》中規定,這類人可以單獨申請低保,不單獨開戶。
“我們也咨詢了公安機關。如果需要單獨開戶,需要有單獨的財產,但是是困難家庭,更不可能單獨開戶,所以修改了這壹條。”民政局相關負責人解釋道。
同時,《新規》規定,患有惡性腫瘤、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終末期腎病、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等嚴重疾病(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 * *家庭成員,以及重度殘疾人、重度精神病人的家庭收入,按照實際收入的50%計算。取消之前細則中“且子女為全日制本科生、學齡前兒童”作為重大疾病,限制50%計算家庭收入的條件。
變化九:推薦壹份工作,拒絕錄用三次以上,按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同時,對於現有規定“第二次介紹後拒不就業的,收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調整為“因自身條件被推薦就業三次以上拒不就業的,收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因本人以外的原因確實無法就業的,按實際情況計算收入。不允許明確規定有勞動能力的人不勞動等待低保。
《新規》還將“喪偶單親家庭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低保標準為30%”調整為喪偶單親家庭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低保標準為30%;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浮動低保標準20%”調整為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浮動低保標準20%。增加了為壹個家庭中兩個或兩個以上殘疾人提供最低生活標準的30%的規定。
變化十:不符合標準的家庭可以保留治療6-12個月。
《新規》增加了漸進式退休制度,也就是說,當低收入家庭人員就業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低保標準時,不立即取消低保待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低保標準和低保標準0.5倍的12個月保持原待遇不變;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低保標準和邊緣生活標準1.5倍以上的,原待遇保持6個月不變。對於以上兩種情況的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視情況可再延長6-65438+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