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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什麽是基金經理?它需要什麽條件?如何申請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人是指具有特殊知識和經驗,運用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依據法律法規、基金章程或基金合同、科學的投資組合原則進行投資決策,使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使基金持有人獲得盡可能多的收益的機構。

基金經理在不同的國家(地區)有不同的稱呼,比如。在英國稱為投資管理公司,在美國稱為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稱為投資信托公司,在臺灣省稱為證券投資信托事業。但他們的職責基本壹致,就是基金資產的運用和管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職責主要包括: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投資,管理基金資產;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將基金的會計賬簿保存15年以上;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計算並公布基金資產凈值和每個基金份額的資產凈值;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開放式基金的管理人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準確地辦理基金的申購和贖回。

基金經理是基金資產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基金收益的質量取決於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的水平,因此必須嚴格限制基金管理人的資格,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只有具備壹定條件的機構才能擔任基金管理人。不同國家或地區對基金經理的資格有不同的規定。壹般來說,申請成為基金管理人的機構,必須按照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相關證券投資信托法律法規,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後,才能取得基金管理人資格。審核的內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備壹定的資本實力和良好的信譽,是否具備經營和運作基金的硬件條件(如固定場所和必要的設施),是否具備專門的人才和明確的基金管理計劃等。

在日本,根據1951頒布的《證券投資信托法》,信托公司必須是註冊資本超過5000萬日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發展初期,證券公司壹般兼營基金管理業務。隨著業務的發展,由於不可避免的利益沖突,信托公司逐漸從證券公司中分離出來,成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基金管理機構。

在我國,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是,主發起人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主要發起人經營狀況良好,最近三年連續盈利;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擬設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654.38+00萬元人民幣;有明確可行的資金管理計劃;有合格的基金經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壹般要向證券管理部提交相關文件,由證券管理部審核。合格的基金管理公司經證券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後,基金管理公司方可開展業務。例如,在美國,基金管理公司受《投資顧問法》的約束。基金管理公司的審批機關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日本,任何公司想成為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都必須獲得財務省的牌照,而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只有獲得財務省頒發的牌照,才能簽訂涉及證券投資基金的合同。

根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證監會《關於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由兩名以上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設立。主發起人應當作為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

(2)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要經歷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籌建和開業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三)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主發起人應當作為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申請報告;可行性報告;贊助商信息;發起人協議;負責籌備工作的人員名單和簡歷;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發起人協議主要包括:發起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發起人認購基金份額的出資方式、首次認購時持有的基金份額以及發起人對主發起人的授權等。

(4)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基金管理公司籌建期為6個月。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籌建期間不得開展基金管理等經營活動。

(五)基金管理公司籌建時,申請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籌建情況、驗資證明、人員情況、內部組織機構及職能、管理制度、章程、營業場所及技術設施、基金管理計劃和業務規則,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準則第4號》、《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制定。

(六)經批準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持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文件領取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

(7)經批準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國證監會在指定報紙上統壹向社會公告,公告費由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