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市區戶籍且符合計劃生育的18周歲以下兒童,或已滿18周歲但仍在市區中小學就讀的學生,非市區戶籍的學齡前兒童,符合計劃生育,在市區就讀,繳費壹方在市區參加滿5年,隨父母在市區居住。
申請材料:
1.本市戶籍: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和壹寸近照。
2.非本市區戶籍,父母已參加本市區職工醫療保險並繳費滿5年的學齡前兒童,憑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和壹寸近照(辦理時審核父母的醫保參保情況)到指定地點辦理。
3.非市區戶籍的中小學生,在市區就讀,父母壹方已在市區參加社會保險的,憑學校的學籍證明或學生證、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和壹寸近照(辦理時審核其父母的社會保險參加情況)到指定地點辦理;
4、18周歲以上,但仍在市區中小學就讀的,憑學校的學籍證明或學生證、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和壹寸近照到指定地點;
5.符合免除條件的,需提供有效期內的《杭州市貧困家庭救助證》。《杭州市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二級及以上的,由區民政認定的撫恤優待對象。
處理程序:
符合參保條件的,可持材料到就近的市區街道勞動保障站、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錢江新城市民之家醫療保險窗口辦理參保手續,並繳納相應的醫療保險費。也可在辦理參保手續後,到本市工商銀行或杭州銀行營業網點辦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代扣手續。其中,首次參保的,應在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市區街道勞動保障站、錢江新城市民之家醫療保險窗口辦理參保資格審核手續,再到工商銀行或杭州銀行營業網點辦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委托代扣手續。被保險人須於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到各經辦機構辦理續保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