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年未實際支付的應計職工工資部分,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增加納稅額。
政策依據:(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持有或受雇的職工的全部現金或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費以及與職工持有或受雇有關的其他費用。(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國有企業計提的工資超過上級批準的數額的,超額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國有企業的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額;
超出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職工福利基金
職工福利費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04%的,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職工福利費有結余的,不先扣除本年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計入成本的,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2009〕3號):“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從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中扣除,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
各種福利性質的支出,如取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助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費補貼等,應在“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科目核算。否則,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第三,工會經費
計提的工會經費未實際繳納的,應當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壹條,企業撥交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收取的工會經費未取得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等合法有效憑證的,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證明的公告》第24號2010:“自2010年7月65438日起,企業撥入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關征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證明的公告第30號:“自2010 10 1起,委托稅務機關征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入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征收證明依法稅前列支。
四、職工教育經費
職工教育支出超過工資總額2.5%的部分,當期不予扣除(軟件生產企業除外),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
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2009〕202號),“四。軟件生產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培訓費用可以全額支付。軟件生產企業應在職工教育經費中準確劃分職工培訓費用。不能準確劃分的以及準確劃分後從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的職工培訓費用余額,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扣除。”
企業以前年度累計的職工教育經費有結余,本年度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未先扣除的,在費用中列支的,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部分稅務事項銜接的通知》(國〔2009〕98號):“2008年以前已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應先從余額中扣除2008年及以後新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如果還有余額,下壹年度繼續使用。”
動詞 (verb的縮寫)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的,增加發生額的40%;
發生額的60%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的,超過部分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確定:首先計算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5‰和實際發生額的60%的數額,然後將這兩個數字進行比較,按照較低者確定扣除限額。
業務招待費增加額=實際金額-以較低者為準。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對於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投企業等。),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可以按照被投資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收益的規定比例計算。
不及物動詞捐贈支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財稅[2004]101號)的規定。201815)關於公益捐贈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相關政策: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和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部分,在年度利潤總額的12%以內。
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在結轉後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本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本條所稱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2.企業當年發生的和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65,438+02%。
3.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當年未在稅前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下年使用,但結轉期限自捐贈年度起不超過三年。
4.企業在計算扣除公益性捐贈支出時,應先扣除上年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5.本通知自2017 1起執行。2065438年9月1日至2065438年2月31日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2016年度稅前扣除的部分,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企業直接向受贈單位支付的捐贈,不得在稅前扣除,以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七、個人商業保險
收取的個人商業保險不得稅前扣除,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除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勞動者繳納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不得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繳納的商業保險費。
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八、超標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超標的,超額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九。非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支出
支付的利息超過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支付給關聯方的貸款利息超過規定的關聯方貸款金額標準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企業從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時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2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以下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超過部分不得在當年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對關聯方的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比例為:(1)金融企業為5:1;
(2)其他企業,2: 1。“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股權投資額×標準比例×貸款利率(其他企業不得超過同期金融企業同類貸款利率)。不得扣除利息費用=當年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同期金融企業同類貸款利率/企業實際執行利率)×(1-標準比率/相關債務資本比率)。相關債務資本比率。
借款購買固定資產發生的利息支出壹次性計入財務費用的,不得在稅前扣除以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合理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企業借款用於購建超過65,438+02個月且建造後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存貨的,在購建相關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無發票支付利息的,不得在稅前扣除,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X.支付的跨年度費用
如果支付的跨年度租金等費用在支付年度扣除壹次或者屬於以前年度的費用在本年度扣除,不屬於本年度的部分按增稅處理。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是否收到款項。
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本期已經收到和支付了款項,也不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XI。各項費用和資產減值準備
預提費用本年未實際支付的,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十二。估計的倉儲材料和商品
計價入庫材料和商品企業所得稅在匯算清繳時未取得合法票據的,結轉成本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第201134號第六條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因各種原因不能及時取得的,企業可以暫按賬面金額計算季度所得稅;
但在最終結算時,應補充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十三。固定資產折舊會計與稅法的差異
部分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短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超額折舊不得在稅前扣除,以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符合稅法規定的加速折舊允許扣除。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投入的房屋、建築物和部分機器設備按評估值入賬並計提折舊。未提供合法有效票據的,不得稅前扣除折舊,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十四、非應稅收入用於支出或資產。
用財政專項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產折舊不得在稅前扣除,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企業非稅收入形成的用於支出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相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第二條規定:“使用非稅收入支出發生的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用於支出的資產折舊和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十五、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
購買符合固定資產條件的商品,壹次性計入費用的,增加應納稅所得額(扣除當年應扣除的折舊,不能扣除折舊的,可以減免稅)。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入支出直接在當期扣除;
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十六、視同銷售
將貨物、財產和勞務用於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利潤分配的,不作為銷售處理,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貨物、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視同銷售貨物、轉移財產或者提供勞務。《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2008〕828號)第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企業向他人轉讓資產,因資產所有權發生變化,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的,應當按照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1,用於營銷或銷售;
2.用於社交和娛樂;
3、對於員工的獎勵或福利;
4.用於股息分配;
5、對於國外的捐贈;
6.改變資產所有權的其他目的。"
十七、無力支付三年以上的應付賬款。
三年以上未付的應付賬款,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取決於當地條件)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第二十二條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超額收入、逾期打包存款收入、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壞賬損失處理後收回的應收賬款、債務重組收入等。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所得稅處出具的《關於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解答的函》(冀國稅發[2010]5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對已支付三年以上未支付的款項,應當作出合理說明,並提供可以償還的相關證據(如債權人未按要求確認損失並在稅前扣除的證據)。經稅務機關確認後,可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不能提供有效證明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征稅。已並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繳未繳部分,在下壹年度實際繳納時,在繳納年度予以扣除。”
十八。資產損失
資產損失在稅前扣除而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的,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112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可稅前扣除。未申報的虧損不得在稅前扣除。”
十九、行政罰款、稅務罰款
在營業外支出中收取的行政罰款和稅收滯納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下列費用: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
二十、不合格發票在費用中列支。
從費用中取得不合格發票(包括:無稅務監制印章的發票;
以前的年度費用發票;
單位名稱與單位名稱不符、不是全稱或者沒有發票的;
出票人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發票;
作廢發票;
用其他單據或白條代替發票;
企業使用非財政部門的收據;
更改發票;
虛假發票;
其他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發票。),不得在稅前扣除,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二十壹、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
本年度實際發生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低於稅法規定的扣除限額,從以前年度結轉到本年度的扣除,應予減稅。(本年發生額加減少額不超過65438+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的,準予扣除;
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二十二、手續費及傭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9]29號《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和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計算限額的,應予扣除;
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照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後的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
人身保險企業應當按照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後的余額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限額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包括交易雙方及其員工、代理人、代表等)簽訂的服務協議或合同中確認的收入的5%計算。).
企業應當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企業或者個人簽訂代理協議或者合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和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及其他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向相關證券承銷機構支付的發行權益類證券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和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傭金、回扣、進場費等費用。
企業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和攤銷分期扣除,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等相關資料,依法取得合法、真實的憑證。
二十三。匯兌損失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納稅年度結束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和負債折算為人民幣時發生的匯兌損失,除已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和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有關的以外,準予扣除。
二十四、黨組織經費
前期和近期,中組部等部門聯合下發了《中組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的通知》(組統字[2065 438+04]42號)、《中組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的通知》(國
適用對象
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國有獨資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企業)、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
費用限額
1,國企黨組織
(1)國有企業(含國有獨資、全資和國有資本控股企業)黨組織經費主要通過包括管理費用、黨費等渠道解決。列入管理費用的部分,壹般按照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企業黨組織本著節約的原則制定資金使用計劃,由企業列入年度預算。
(2)管理費用中包含的黨組織工作經費部分,其實際支出不超過職工年工資總額的1%的部分,可以在實際發生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年終如有結余,結轉下年使用。累計結轉超過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2%的,不再從當年管理費用中安排。
2.非公有制黨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公司應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的規定和號文件的要求。中共中央辦公廳[2012] 11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列入企業管理費用,不超過職工年工資總額的1%。
成本範圍
1.開展黨內學習教育,召開黨內會議,開展“兩學壹做”學習教育,“三會壹課”,舉辦主題黨日,培訓黨員、入黨積極分子和黨務工作者,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進行黨內宣傳,制作黨員音像片;
2.組織開展創先爭優和黨員先鋒崗、黨員責任區、黨員突擊隊、黨員誌願服務等主題實踐活動;
3.表彰和獎勵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
4.黨組織換屆、流動黨員管理、組織關系轉移、黨旗黨徽配備、黨建工作調查研究;
5、走訪、慰問、補助生活困難黨員和老黨員;
6.租賃、維修和維護黨組織活動場所,建設和購置活動設施,開發和維護黨建工作信息平臺;
7.其他與黨建直接相關的工作。使用會費的,先從留用的會費中支付,不足部分從列入管理費用的黨組織工作經費中支付。(不含非公有制企業)
稅務相關事宜
對於上述費用,根據兩個文件,明確屬於管理費用,即與生產經營有關。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可取得與上述支出範圍相關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除探望、慰問、補助生活困難黨員支出外,可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2、表彰優秀黨員的獎金,應計入當月工資,合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獲得補貼有困難的,不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4.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版)》和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清單第29行“(十六)黨組織工作經費”中填報:納稅人應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填報基層黨建工作創新支出和創新支出。
二十五、無扣分項目。
(1)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稅收滯納金;
罰款、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損失。
(4)公益捐贈以外的捐贈支出。
(5)贊助支出。指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支出。
(6)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指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不符合規定的各類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和其他準備金支出。
(7)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應納稅所得額中應減少哪些項目?
股權投資收益。對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免征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上述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技術轉讓收入。壹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收入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
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債務利息收入。企業購買政府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彌補損失。如果企業虧損,可以用下壹年的收入彌補。下壹年度的收入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繼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農、林、牧、漁業項目收入。除花卉、茶葉等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和內陸種植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其他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經營收入。從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的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收入。從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的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外加扣分。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R&D費用,不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按照R&D費用的50%或75%扣除;
無形資產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或175%攤銷。企業安排殘疾人的,應當在實際扣除的基礎上,扣除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的100%。
風險投資企業。創業投資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資額的70%抵扣持有股權滿2年當年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當年扣除不足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國家不限制、不禁止的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減按90%的稅率計入收入總額。
購買節能減排設備。企業購置國家規定的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抵扣;
當年抵免不足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
免稅收入。壹是財政撥款,二是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三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非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