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基金墊付範圍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壹)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四)其他須救助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人無力賠償,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難確需救助的。對交通事故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並由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及時持相關證明材料向事故發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網點提出救助申請。對受害人身份無法確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無法提出救助申請,且醫療機構或者殯葬機構已經墊付醫療搶救費用或死亡喪葬費用的,醫療機構或殯葬機構可以代為提出救助申請。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對申請進行審核。符合墊付或救助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殯葬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或救助要求的,不予墊付救助,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道路基金救助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壹、來源:
救助基金:
(壹)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壹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社會捐款;
(七)交通違章罰款
(八)其他資金。
二、墊付程序:
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
法律依據:
需要強調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親屬憑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標準墊付喪葬費用,並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