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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施工獎懲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項目部工程施工安全質量環水保管理,提高參建員工安全質量環保意識和責任心,規範施工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設計圖紙施工,按照鐵路工程的相關規範和標準施工,保障在受控狀態下有效的進行,杜絕重大安全質量環水保事故發生,消除質量通病,加強施工現場安全質量環水保等管理工作,獎優罰劣,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隧道分部設立綜合考評獎勵基金,從產值總額中提取上限1%和過程檢查處罰作為安全質量環水保等綜合考評獎勵基金。第三條本辦法適用隧道分部所屬的路基、涵洞、隧道施工安全質量環水保等過程管理,適用於施工安全質量環水保管理和內業資料的管理等。本項目工程停工期間,或未開工、已完工的工點不執行本辦法。第四條本辦法由隧道分部項目部總工牽頭,安全質量環保部實施,隧道分部項目部所屬各部門、各架子隊隊長有權依據本辦法在各自分管的工作範圍內建議獎罰。第五條安全質量考核,以文件、安全質量環水保等過程管理問題處罰通知單為憑據。第六條對於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壹般安全質量環保問題時,檢查組成員將以附件1:《過程檢查考核記錄表》形式口頭通知要求被檢查的相關部門現場進行整改或直接下發附件2:《整改通知單》通知被檢查相關部門、個人並督促其限期整改。對多次重復出現的壹般問題,檢查組人員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開據附件3:《罰款通知單》,同時對存在的問題下發《整改通知單》以督促其限期整改,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整改或沒有完成整改,隧道分部項目部將對被檢查單位和相關人員按照問責制所規定的紅、黃牌(附件4)問責內容相關條款對被檢查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辦理。嚴重的安全質量環保問題或違反原則的問題,檢查人員草擬處罰文件,主管領導簽發後執行;也可以直接按照問責制所規定的紅、黃牌問責內容相關條款對被檢查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辦理。《整改通知單》由分部主管部門根據日常工作問題及檢查情況問題填寫(壹式兩份),部門負責人簽字。壹份發整改單位;另壹份提交日常主管部門備查。接到局指下發《整改通知單》的,由分部主管領導牽頭,主責部門分別負責,按整改要求檢查、整改落實。《罰款通知單》由分部項目部主管部門根據日常工作問題及檢查情況問題填寫(壹式三份),檢查人員、部門負責人、主管領導、項目部領導相繼簽字確認。壹份發整改單位,壹份發分部項目部財務管理部,另壹份提交分部項目部日常主管部門備查,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辦理。紅、黃牌問責是結合現場實際,對現場存在嚴重的安全質量問題或違反原則性問題,由項目部下發紅、黃牌,被亮“黃牌”警示的責任單位必須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責任單位向項目安質部提交整改報告,報項目安質部驗收合格後方可摘牌;整改不及時的,掛牌警示期延長壹倍。被亮“紅牌”警示的責任單位必須進行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後責任單位應向項目安質部提出復工申請,經項目安質部核查合格後方可恢復施工,復工後“紅牌”予以摘牌。被亮“紅、黃牌”警示的責任單位將在每月的生產會上予以公布,並納入施工隊伍年度考核。第七條安全質量環保獎勵,由相關人員草擬獎勵通知,主管領導簽發。第八條安全質量環保過程檢查罰款,由分部財務管理部依據處罰文件,從各協作隊當期計價款中扣除,並充入安全質量環保綜合考評獎勵基金;安全質量環保過程檢查獎勵,財務部門依據獎勵文件,在當期驗工計價支付時,從安全質量環保綜合考評獎勵基金中支付。第九條分部安全質量環保領導小組決定的安全質量環保過程檢查獎罰,過程檢查處罰結果,計入綜合考評結果。第二章安全處罰第十條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接受國家有關部門事故調查組調查及處理,責任單位承擔全部損失,加罰50萬元。發生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壹般事故,接受有關部門調查及處理,責任單位承擔全部損失,加罰30萬元。第十壹條未造成人員傷亡的壹般事故,接受有關政府部門調查及處理,責任單位承擔全部損失,加罰10萬元。第十二條臨近營業線施工,中斷行車,除按鐵路局有關規定處罰外,每起加罰5萬元,責任單位承擔全部損失。造成事故的,按第十條、第十壹條處理。第十三條發生壹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未按事故報告程序進行上報,或隱瞞事故、弄虛作假,延誤事故搶險時機,造成損失和惡劣影響,罰款5萬元,有關責任人按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四條各協作隊安全保證體系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數量不能滿足《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號)規定數量,每少壹人,罰款1000元。50人以上的作業班組,未配置安全員,罰款2000元。第十五條特種機械設備無相關鑒定證書、未進行性能試驗、未進行進場驗收,且投入使用,每臺/套罰款1萬元;特種設備由沒有安裝資質的隊伍安裝,罰款1萬元。第十六條各協作隊負責人、管理人員等在施工現場違章指揮,造成安全隱患,罰款5000元;造成事故,除按事故處理程序處理外,加罰1萬元。第十七條由項目部下發的現場危險源清單及重大危險源,各協作隊未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有效監控、處理,每處罰款5000元。第十八條各協作隊開工前要對全體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以後新增工人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崗前補課。如發現未經三級安全教育的工人上崗作業,壹人罰款200元。招用童工或安排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從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第三條所規定的禁忌勞動或施工現場內有小孩的,每發現壹人罰款1000元。第十九條各協作隊在簽訂勞務承包協議或其他經濟承包合同時,無相關安全約定,無安全責任劃分,每次罰款2000元。第二十條每道工序工作前必須進行班前安全交底,並做好記錄。如無記錄或不進行班前安全交底的每次罰款100元。第二十壹條易燃易爆物品(炸藥、雷管、油罐)未按規定保管存放,無安全防護措施,每發現壹次罰款3000元;爆炸物品(炸藥、雷管)使用存在安全隱患,未經審批私自領取爆炸物品、未嚴格執行退庫程序、未經允許私自運輸爆炸物品、領取爆炸物品時未按要求記錄爆炸物品使用登記表、非持證人員領取爆炸物品、爆破時無安全員、爆破員監炮,每發現壹次罰款5000元;爆炸物品申請單上簽字不全、未登記就領取爆炸物品、施工現場及員工宿舍內私藏爆炸物品,每發現壹次罰款2000元;因違規使用爆炸物品受到地方政府處罰,除承擔相應責任外,加罰3萬元;因操作不當造成事故,除按事故處理程序處理外,加罰5萬元。第二十二條汛期未組建防洪隊伍、未進行防洪應急物資儲備,每項罰款2000元。第二十三條施工現場未按規定合理設置安全標誌牌(如防觸電、防機械傷害、防高處墜落、防易燃易爆、消防器材等)、標牌缺失,存在安全隱患,每處罰款500元。乙炔發生器或乙炔瓶無防止回火安全裝置的,每例罰款500元;乙炔、氧氣瓶在陽光下曝曬、存放距離小於5米,離動火距離小於10米,每項罰款500元。切割機、鋼筋調直機、電焊機、彎曲機等設備未掛設安全操作規程牌的,每例罰款200元。第二十四條特種作業人員(電工、電焊工、裝載機、挖掘機司機、空壓機操作員、拌合站操作員、爆破員、桁吊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如發現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每人罰款500元,同時必須在半個月內選派人員參加有關單位的培訓取證,確保人員全部持證上崗。第二十五條所有施工人員(操作人員、管理人員)凡進入施工現場不按規定佩戴個人防護用品的(含安全帽、安全帶、工作服、工作鞋、絕緣鞋、防護面具等),其中:1、未戴安全帽,管理人員及班組長每人次罰款200元,操作人員每人罰款100元;2、高空作業未按規定佩戴安全帶的,管理人員及班組長每人次罰款200元,操作工人每人罰款100元;3、高空作業赤腳、穿拖鞋者每人/次罰款100元;4、高空作業從高處向下拋擲物資材料及雜物者,罰款200元;5、在施工現場打鬧者,每人罰款200元。6、碘鎢燈不能直接與鋼架相連,要高掛低用,違者罰款100元。7、隧道進洞人員必須進行登記,嚴格遵守進洞翻牌制,凡進洞人員未按照要求進行登記或掛牌的,每人次罰款100元。8、除以上規定外,發生違章作業,項目部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罰。第二十六條特種機械、機動車輛無證駕駛、酒後駕駛、特種車輛私自交與無證人員駕駛,每次罰款2000元。違章搭乘汽車或人貨混裝的,對當班司機罰款100元。第二十七條施工、生活場所未配備消防設施,或消防設施失效,無防火制度,每處罰款500元。違反防火規定造成火災,將按火災造成損失的50%進行處罰,情節嚴重者將由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無機械設備管理、維修、保養制度;機械設備未定人定責管理;每臺/套罰款1000元;機械設備“帶病”運轉,每臺/套罰款1000元。其中違章操作施工機械、責任心不強造成機械事故者,按損失大小予以處罰:1、損失小於1000元者:罰款按造成損失的60%;2、損失大於1000元小於5000元者:罰款按造成損失的40%;3、損失大於5000元小於10000元者:罰款按造成損失的25%;4、損失10000元以上者:罰款按造成損失的15%,並予以行政處罰;5、現場管理人員及班組長違章指揮造成事故者,將追究指揮者責任;6、現場作業人員違章操作造成事故者,罰款按事故損失的50%;第二十九條拒絕執行項目部施工有用電管理制度;施工用電管理混亂、私拉亂接;施工用電未執行“壹機、壹閘、壹箱、壹漏”規定;用電設施未采取有效的接地措施;電器裝置閘具、熔斷器參數與設備容量不匹配;每處罰款1000元。用電設備在5臺套以上或總容量超過50千瓦以上的工地,無專職電工巡檢,每處罰款1000元;施工用電不符合“三級配電兩級保護”要求;無配電盤,配電箱不上鎖、,每處罰款500元。配電箱違反壹機壹閘規定的,鐵制箱無接零(接地)保護的,鐵制箱臥放在地面、掛在鋼筋上的;每例罰款500元。電焊機的電源線、焊接電纜、焊鉗的絕緣破損,焊機的初、次級接線柱無護罩;每例罰款500元。電氣設備的電源不使用開關或插頭而直接把導線插入電源插座或鉤在閘刀開關的保險絲上,電氣設備的電源破損裸露出金屬導線;每例罰款1000元;在建工程或臨時設施與臨近高壓線的距離少於規定安全要求又無防護措施的;每處罰款1000元。第三十條隧道開挖時未嚴格按鐵建設[2010]120號文控制開挖進尺或者不按設計工法進行施工的,發現壹次罰款5000元。第三十壹條受到鐵道部質量安全監督總站通報每次罰款50000元。路局質量安全監督站、施工辦、安監室、建管處等其他業務處室在考評中給予相關的罰款,項目部將給予1.5倍金額的罰款,無明確考核金額的,每個問題罰款3000元。第三十二條對安全監督機構、業主、監理、指揮部下發的有關安全問題的通知單,未按規定時間進行整改閉合的,每個問題罰款1000元,最高罰款5000元。第三十三條項目部制定的每月召開施工安全生產例會,各協作隊遲到者每次罰款5000元,不參加者每次罰款10000元。第三十四條對項目管理人員造成人身安全侵害的每次罰款20萬元,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出現圍攻、圍堵項目部者,在年度協作隊伍考核中納入不合格隊伍。第三章質量處罰第三十五條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除返工或加固外,罰款30萬元,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三十六條發生工程質量較大事故,除返工或加固外,罰款15萬元,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三十七條發生壹般質量事故,除返工或加固外,罰款5萬元,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三十八條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後,對不及時上報其調查結果的負責人每次處以2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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