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參保地審核轉移接續申請並向原參保地發送同意函——原參保地辦理轉移手續——新參保地接受轉移手續和資金,三個流程完成後即可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保單規定每個流程最長需要15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對於投保人來說,最長45個工作日就可以完成所有的手續。
申請材料
壹、申請發放《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
繳費職工與繳費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可攜帶下列材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核發《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
(1)申請書(附件二),(2)繳費職工戶口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繳費職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請提供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4)職工養老保險手冊,(5)繳費職工相關信息需要確認的,需提交本人的”。
二、出示《證明》,申請延續養老保險關系。
繳費職工到新就業地社會保險機構出示本人《參保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並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1),符合轉移條件的,由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向原社保機構出具《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絡函》。
三。辦理資金轉移手續
原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聯系函後,核對相關信息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辦理基金轉移手續並發送到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
第四,辦理保險手續。
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1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將轉移基金金額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個人賬戶,並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攜帶以下材料確認轉移接續:
1,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2.需要認定繳費員工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的,應當出具繳費員工人事檔案。
3.政策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