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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資金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嗎?規定有什麽依據嗎?

貨幣基金分紅對應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是否必然征收?

這個問題看似明了,其實不然。邊肖又被bing了,發現問題也不是很簡單,因為網上專家大俠和稅務機關的回復都是振振有詞,含糊其辭,所以我真的需要亮出底牌,但是我沒有。正好遇到這個問題的討論,所以也了解了壹下我們客戶的運營實例。非常感謝妳對邊肖的大力幫助。

貨幣基金是何東東。

這就需要查閱《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貨幣市場基金是指只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基金。基金名稱中使用“貨幣”、“現金”、“活期”、“現金”、“短期債券”等類似詞語的基金,應當符合本規定的相關要求。好吧,貨幣基金也是基金,但是投資對象有限制:

貨幣市場基金應當投資於下列金融工具:(1)現金;(2)壹年以內(含壹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和存單;(三)剩余期限少於397天(含)的債券;(四)期限在壹年以內(含壹年)的債券回購;(五)期限在壹年以內(含壹年)的中央銀行票據;(6)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貨幣市場基金不得投資於下列金融工具: (壹)股票;(二)可轉換債券;(三)剩余期限超過397天的債券;(四)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公司債券;(五)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禁止的其他金融工具。

貨幣基金股息的企業所得稅:股息和贖回

2008年(含)以後,根據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法下產生的收益分配屬於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不需要並入所得稅(含預繳)計算繳納。這裏的暫不征收,在我們的實踐中通常被直接視為免稅。至於次月收益轉投資份額,則視為新的獨立事件,是收到分紅後的投資。前提是分紅部分要先認定和處理。贖回時只收回投資,沒有投資收益(除非計算後未轉化為收益的部分進行分配,手續費壹般沒有),所以不存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貨幣基金分紅與其他基金的區別在於部分單位可能使用的避稅方法,即如果明天分紅,今天買入6543.8+億元,分紅6543.8+00萬元後,6543.8+00萬元“免稅”,剩余9000萬元贖回時,投資損失6543.8+00萬元。真的沒有明確的反擊方式。感覺不合理不代表按規定不合理。人家還能不盈利嗎?如果他們在分紅後100天贖回,會認可嗎?不過,這還是有點便宜不放心。(邊肖不得不在此補充,以免引起異議。只能配置其他資金避稅。凈值計算模型相當於把壹部分成本轉化為紅利。非貨幣基金和貨幣基金的投資價值不變,基本都是收益增加。可以理解,損失也是實實在在的損失。)

貨幣基金分紅營業稅:感覺需要征收,但缺乏依據。

2009年營業稅條例修訂後,公司買賣金融產品需要計算繳納營業稅。公司取得的股息不是買賣差價,對股息轉股的理解不是營業稅的應稅項目,不同於債券利息之爭,不屬於屬性。

贖回基金如何適用營業稅?目前還沒有稅收這種東西。作廢的財稅[2002]128號中有壹條規定,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購、贖回基金份額的差額收入征收營業稅(作廢原因是2009年以後適用於非金融機構,不需要單獨界定金融機構,但這壹理解將繼續得到認可。此時回購基金中存在壹個單價差,不同於貨幣基金回收的不變基金單位,其單價是不變的,相當於回收了紅利。財稅[2003]16號文件僅規定股票、債券的股息紅利在轉讓時應補繳營業稅,不適用於基金贖回。據此,邊肖認為沒有必要繳納營業稅,這也是傳統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