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宗旨:提高捐款使用的透明度,增強公益項目的公信力。
2.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
(2)遵守幸福工程的目標和管理制度。
3.項目申請條件:
(1)申報項目應在老、少、邊、窮地區實施;
(2)申請人提供配套資金1:1,匯入“人基會”賬戶;
(3)申報單位有保證資金安全使用和及時回收的具體措施;
(四)申請人具有穩定的執行團隊和技術力量,能夠為受助人提供技術和信息跟蹤指導及健康體檢服務;
(5)申報項目具有投資少、風險低、見效快、扶貧力度大、實施方案具體等優點;
(6)申請人能按要求及時上報項目進程的中文和圖文資料,並在項目結案前完成終評;
(七)受助人員的選擇符合幸福工程救助標準,履行自願申請和名單公示程序;
(8)申報單位必須有具體的宣傳計劃,使幸福工程在實施地產生良好的社會影響。
1.凡符合項目申報條件的單位均可申報;
2.由相關專家、捐贈代表和人大代表組成的主持小組,在項目辦公室對項目申報進行初篩後進行評審;
3.根據評審組成員的評審得分確定獲獎項目;
4.人民基金會網站幸福工程專欄對獲獎項目進行了公示;
5.項目辦向獲獎項目單位發出立項通知。幸福工程項目資金必須按照《幸福工程項目管理辦法》專款專用。
1.贈款發放前的準備工作:
(1)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縣項目辦公示受助母親救助標準;
(2)農村項目辦配合縣項目辦調查當地貧困家庭基本情況;
(3)符合救助標準的貧困母親提出書面申請,公開征求意見,由縣項目辦最終確定救助名單,上報省、國家組委會。
2.資金的撥付和收回:
(1)國家、省、縣三級簽訂了幫助貧困母親的幸福工程-行動計劃協議,兩周內將資金撥付到省縣;
(2)縣項目辦舉行授牌儀式。儀式上,受助母親親自簽署了《受助母親助學金使用協議》,領取了助學金。
(3)為保證贈款能按協議要求使用並按時償還,各地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了不同措施:現場公證;連帶擔保;公務員擔保等。;
(4)各農村項目實施地將被救助母親名單、資金使用金額、從事的生產項目、資金使用時間、還款日期等進行公示;
(5)項目到期時,農村項目負責人協助縣項目辦管理人員收回資助款,再資助其他貧困母親。
3.資金管理:
(1)資助來源:向社會各界籌集資金;
(2)幸福工程組委會根據捐款金額向捐款人出具由全國幸福工程財政票據監管中心印制的捐款收據;
(3)按照民政部關於基金會管理的規定,及時將捐款用於幸福工程開展項目活動;
(4)縣項目辦每年對項目運行和實施情況進行自評,並將評價結果報全國組委會辦公室。國家和省級組委會要根據地方項目進展情況,適時對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和評估。全國組委會根據情況確定時間,委托第三方對項目現場進行抽查評估;
(5)通過年度報告、簡報等形式告知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6)審計部門每年對幸福工程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7)邀請捐贈人參觀幸福工程項目現場,了解資金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