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負責全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和工資分配的宏觀管理;編制並落實年度人員計劃和工資總額計劃;制定貫徹落實國家、省人事管理政策、法規的實施辦法;監督檢查全市人事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組織指導全市人事信息系統建設。
(二)擬定全市人事制度改革政策、規劃,完善科學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研究擬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擬定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機構改革中人員定崗和分流的政策規定;負責全市人事行政復議和人事爭議仲裁工作。
(三)負責全市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公務員管理有關政策法規;指導和協調全市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
(四)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工作。擬定全市人才資源發展規劃;擬定人才流動政策,依法規範和管理全市各類人才市場;組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和申報工作;負責來丹東(回國)定居專家的管理;負責留學人員回國安置、工作調整和有關服務工作。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五)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研究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及工作人員退休、退職政策、方案並組織實施;建立地區津貼和艱苦崗位津貼制度;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管理工作。
(六)負責市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及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安置工作;組織實施錄用國家公務員工作;研究擬定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
(七)綜合管理政府的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集體和個人及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
(八)擬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制定安置和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服務與管理工作。
(九)綜合管理外國專家(包括經濟技術管理領域、科教文衛系統、外商投資企業、隨引進項目和重點建設工程來丹東等外國專家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專家)工作;擬定全市引進國外智力發展規劃,研究擬定引進智力政策與措施並組織實施;擬定市內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出國或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培訓、進修、研修工作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外國專家的獎勵表彰工作。
(十)指導和協調有關人事人才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壹)按照規定,承辦市政府有關工作人員的法律任免和行政任免手續。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負責擬定全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編制管理政策;統壹管理全市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編制工作。
2、研究擬定全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指導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審核市直各部門和市轄縣(市)區黨政機構改革方案;指導縣(市)區、鄉(鎮)街機構改革工作。
3、研究擬定市委各工作部門、市人大機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市政協機關、市法院、市檢察院和市級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及人員編制、領導職數配備意見。
4、擬定或審核市轄縣(市)區黨政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合並方案,研究提出縣(市)區、鄉(鎮)黨政機關工作部門設置限額的意見;對縣(市)區、鄉(鎮)黨政群機關和政法機關的人員編制實行總額管理。
5、負責市直機關機構編制日常管理工作,核準縣(市)區機關正、副科級機構的設立;協調市直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及調整;協調市級黨政工作部門與縣(市)區黨委、政府及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審核市級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立。
6、綜合管理和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工作;研究擬定市直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意見,指導縣(市)區、鄉(鎮)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工作。
7、綜合管理全市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市直事業單位設立、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領導職數配備及經費渠道等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核準縣(市)區正、副科級事業單位的設立;指導縣(市)區、鄉(鎮)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8、研究擬定全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負責市直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縣(市)區、鄉(鎮)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9、監督檢查全市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以及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執行情況,及時報告市機構編制委員會並上報市委、市政府。
10、承辦市委、市政府及市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