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在辭職後會被用人單位封停,但不影響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使用,無論是單位繳納的部分和個人教案的部分都是屬於職工個人的,是可以提取的。但提取住房公積金也是需要符合提取條件才可以提取。
根據《南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用於住房消費: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無自住住房的職工租賃住房用於本人居住的。
第二十二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壹)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的;
(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本人、配偶或者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七)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依照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擴展資料:
《南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壹條 單位錄用、調入職工的,單位應當自錄用或者調入職工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明細賬,並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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