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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形式需要關註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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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形式,需要投資者在組建私募股權基金時綜合考慮各種要素,包括不同組織形式的基金稅負不同、治理結構不同等因素。具體而言,需要關註的因素有:

壹、募集資金的難易程度

基金資金募集的難易程度會影響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可以通過專業信托公司推介和募集資金,其募集渠道比較成熟,投資者對信托公司也相對信任,因此,信托制比較容易募集資金。但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缺點是其發起人需要符合壹定的條件,進入門檻較高,壹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機構難易介入。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發起設立和募集資金的難易程度則主要依靠普通合夥人過往的業績和品牌,有時候也借助第三方專業基金的力量進行募集資金,如普通合夥人缺乏業績和品牌,其首次在市場上募集資金將比較困難。而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往往是先有投資人的投資意向,在確定組織形式,故壹般不存在募資問題。因此,如果私募股權基金的發起人是缺乏資金但具備相關投資經驗的基金管理者或者及機構,壹般建議選擇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或者作為普通合夥人設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

二、資金的利用效率

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對投資者的資金利用效率最低,因為其資金要求壹次性到位,容易形成資金閑置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人在出資時采用的是承諾出資制,不會出現資金閑置的情況。因此,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資金利用效率最高。

三、基金管理人的責、權、利

基金管理人的責、權、利具體來說指的是法律責任、權限範圍以及投資收益提成。

首先說法律責任,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普通合夥人需就有限合夥制股權基金的運作承擔無限連帶的法律責任。因此,在各種基金組織形式中其法律責任最大。而采用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即信托公司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相對較低,其無需對信托運作所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由其委托的投資顧問也無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除非信托公司或投資顧問在投資過程中在信托計劃規定的程序上存在明顯的錯誤。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管理者通常是投資人自身僅需在其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其次是權限範圍。這裏所說的權限主要是指投資決策權,就這壹權限而言,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普通合夥人權限最大,通常情況下在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中,投資決策權僅屬於普通合夥人。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通過約定確定投資決策委員會,由決策委員會行使投資決策權,雖然主要由投資顧問和信托公司參與其中,但也允許部分投資人參與決策。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決策權則屬於股東會或董事會,其他高管僅有權提供決策建議。

最後是關於投資收益提成問題。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和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在投資收益提成問題上基本壹樣,壹般都按照投資收益的壹定比例進行提取,同時,還可以約定每季度提取壹定比例的管理費。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管理層存在激勵不充分的情況,需要公司股東對管理層進行壹定的傾斜安排。

四、IPO退出的難易程度

私募股權基金募資成功投入運作後,需要選擇最便利,同時盈利幅度大的方式退出以獲取投資收益。就目前而言,選擇IPO方式退出是最理想的方式。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如果采用IPO方式退出,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具備最便利的條件,其法律環境也最穩定;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在《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修改後才哦妳個IPO方式退出在法律上已不存在障礙。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在采用IPO退出時則會遇到壹定的法律障礙,在所投資公司IPO之前,需將其在該公司的股權及權益轉讓給第三方或由第三方代持,可能導致其投資收益大打折扣或引發雙重稅收及遭遇其他法律困境。

五、稅收成本

單純從稅收種類角度分析,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稅收成本最高,不僅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投資者分配投資收益時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或者企業所得稅,存在雙重繳稅問題。對於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與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來說不存在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也就是該類基金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僅在投資人分配投資收益時對投資者個人征收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有效避免了雙重征稅。

六、法律監管

在中國目前的法治環境下,采用信托制和公司制的私募股權基金受到的監管相對更為嚴格。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桌啊受到我國信托制度法律規範和銀監會的行業監管,例如強制性要求資金托管,故采用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在基金運作的各個方面相對比較規範。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不但受制於《公司法》中關於董事、高管“誠信”、“善管”等義務的法律約束,而且還需要通過制定公司章程等規章作為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依據。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可以通過合夥協議對各合夥人權利、義務及責任進行約定。通過對三種基金組織形式的比較,目前還是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受到的監管最為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