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因挖土、控沙、采石、采礦直接破壞的土地;
(二)因地下采掘采空引起或可能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工礦企業排放廢棄物、廢棄建築物和城市垃圾場壓占的土地;
(四)廢棄的水利工程用地、鐵路用地、公路用地、宅基地及停辦和遷移的企業用地;
(五)工業排汙造成嚴重汙染不能耕種的土地;
(六)因生產建設造成嚴重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七)其他生產建設造成破壞的土地。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的統壹管理和監督檢查。其具體職責是:
(壹)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審批建設項目中復墾設計方案和復墾可行性研究報告,並監督實施;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需復墾的土地進行調查和登記;
(四)會同有關部門對造成破壞的土地進行鑒定;
(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土地復墾標準並組織復墾驗收;
(六)確定復墾後土地的權屬;
(七)負責土地復墾費用的管理及復墾工程安排。
各級計劃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復墾的綜合協調工作。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土地復墾規劃的制定與協調。第四條 實施土地復墾工程經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後,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壹)由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個人自行復墾;
(二)由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復墾;
(三)由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土地復墾費,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復墾。第五條 單位或個人自行復墾的,必須申報土地復墾設計方案,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審批權限報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實施。
承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復墾,應在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主持下,簽訂承包協議。第六條 采礦、發電等企業,不能自行復墾的,根據土地破壞的面積、程度以及復墾的標準繳納土地復墾費,具體標準見附表。
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壓占、挖損等造成基本農田破壞的,被破壞的土地除按本規定繳納土地復墾費外,還須按《山西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繳納基本農田建設基金。未劃入基本農田的土地,根據破壞的面積每667平方米征收1500元。
大型企業由省土地管理部門征收;中型企業由所在的地、市土地管理部門征收;小型企業和個體工商企業者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征收。
土地復墾費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統壹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具體籌措、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土地管理局制定。第七條 土地復墾設計方案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報批:
(壹)大型企業由省土地管理部門審批;
(二)中型企業由地(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批;
(三)小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業者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第八條 《規定》實施前被破壞的土地,無法確定責任單位或個人的,由當地縣級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有復墾能力的單位或個人復墾,並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照誰復墾、誰使用、誰受益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頒發土地使用證。第九條 凡有復墾任務的新建項目,在報計劃部門立項以前,應按照《規定》,編制土地復墾設計方案和土地復墾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報土地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以土地作為投資的建設項目,有復墾任務的,必須在投資協議中規定土地復墾的條款。第十條 有復墾任務的生產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籌足復墾資金。第十壹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土地造成破壞的,除負責土地復墾外,還應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或個人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
土地損失補償費的標準,依照《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地面附著物的損失補償辦法,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生產建設單位壓占集體所有的土地,壓占後能夠恢復原用途的,可以不實行征用,但應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並負責賠償壓占期間給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造成的經濟損失。
生產建設單位已征用壓占的土地,經復墾能達到鄰近集體所有土地質量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與鄰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互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