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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國家社科基金名義出版什麽意思

法律分析:(1)課題負責人同年度只能申報壹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且不能作為課題組成員參與其他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申請題組成員同年度最多參與兩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請研國家級項目的課題組成員最多參與壹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請。

(2)在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及其他國家級科研項目的負責人不能申請新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結項證書標註日期在2021年3月15日之前的,或在3月15日前已向我辦提交結項材料的,可以申請本年度項目。後者具體日期以各地社科管理部門寄出結項材料時間或在國家社科基金科研創新服務管理平臺中審核提交的時間為準)。

(3)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及其他國家級科研項目的負責人同年度不能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其課題組成員也不能作為負責人以內容基本相同或相近選題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4)申請202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壹般項目的負責人不能申請同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5)不得通過變換責任單位回避前述(1)—(4)條款規定,不得將內容基本相同或相近的申報材料以不同申請人的名義提出申請。

(6)凡在內容上與在研或已結項的各級各類項目有較大關聯的,須在《申請書》中詳細說明所申請項目與已承擔項目的聯系和區別,否則視為重復申請得以內容基本相同或相近的同壹成果申請多家基金項目結項。

(7)凡以博士學位論文或博士後出站報告為基礎申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須在《申請書》中註明所申請項目與學位論文(出站報告)的聯系和區別,申請鑒定結項時須提交學位論文(出站報告)原件。

(8)不得以已出版的內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9)凡以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名義發表階段性成果或最終成果,不得同時標註多家基金項目資助字樣。

法律依據:《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來源於中央財政撥款,是用於資助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促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發展、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管理,應當以出成果、出人才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遵循規律、依法規範、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項目責任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