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監管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對於監管辦法第十四條,理解方面存有壹定的爭議。該條強調了不得通過互聯網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並未禁止通過互聯網向特定對象進行宣傳推介。但是,什麽是網絡環境下的“特定對象”?監管辦法並未給出答案。如何能夠將網絡受眾特定化?監管辦法同樣沒有給出答案。
募集辦法明確了網絡“特定對象”的確定規則
募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募集機構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投資者應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募集辦法還規定了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具體內容,包括:
(1)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2)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註冊信息;
(3)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絡服務協議;
(4)投資者閱讀並主動確認其自身符合《私募辦法》第三章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5)投資者在線填報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問卷調查;
(6)募集機構根據問卷調查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可以預見的是,對於具備規範管理制度,實行了投資者實名註冊制度及特定對象甄別制度的私募銷售機構而言,募集辦法將極大的推進其互聯網基金推介及銷售業務的發展。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說,未來互聯網基金銷售的市場地位將會大大提高。
當然,私募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網絡銷售基金,也需要在客戶電子身份認證等制度方面加以完善,以適應基金網絡推介與銷售大趨勢。
對於募集辦法,需要解讀的內容比較多,本文著重於對募集行為中的宣傳規定作出解讀。
募集辦法中,對於私募基金的廣告宣傳行為作出了兩大方面的規定,壹方面是宣傳方式,另壹方面是宣傳內容。基本上直擊要害,所涉及的內容很多都是基金銷售機構在日常銷售行為中經常采用的行為。
1、私募基金推介方式
募集辦法進壹步細化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的“非公開原則”,主要體現在壹下方面:
(1)禁止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公開出版資料;
(3)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4)海報、戶外廣告;
(5)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傳播媒體;
(6)公***、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7)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8)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9)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2、推介內容
針對私募基金銷售過過程中的誤導、誇大、保本承諾等行為,募集辦法進明確了推介內容的原則和尺度,對於內容明確了如下禁止事項:
(1)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3)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4)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5)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6)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8)惡意貶低同行;
(9)允許非本機構雇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0)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3、設置了特定對象甄別的具體規則
對於特定對象,長期以來由於缺乏操作標準,比較難於把握。本次,募集辦法對於特定對象規定了明確的甄別程序。
募集辦法規定了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機構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並規定 募集機構應建立科學有效的投資者問卷調查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
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者自願的前提下獲取投資者問卷調查信息。問卷調查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者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等。並同步發布了《私募基金投資者問卷調查內容與格式指引(個人版)》。對於 募集機構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的,也規定了特定對象確定程序。
隨著私募募集辦法的施行,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私募積極銷售機構,均應對募集基金推介環節予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