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市政公用設施和相關設備設施,按規定應當由市政、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環衛、綠化等部門維修養護的,原有職責和養護方式不變。相關部門委托物業管理企業代為維修養護的,應當支付維修養護費用。第四條 市房管部門負責本市維修基金收集、使用審核和代管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維修基金的使用。第五條 維修基金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壹)購買多層商品房(七層以下,含七層)的,購房人按照建築面積30元/平方米繳納;購買高層商品房(七層以上,不含七層)或設有電梯的多層商品房的,購房人按照建築面積45元/平方米繳納。
(二)購買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房售房款的20%、高層住房或設有電梯的多層住房售房款的30%繳納;購房人按照購房敖1%繳納。
(三)非單壹產權整幢建築中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其租金的20%繳作維修基金。
(四)產權屬政府或業主的住宅區內依法設置的經營性設施的收益,在扣除物業管理企業代辦費用後,可以將不低於收益的30%納入維修基金。第六條 維修基金按照下列程序收集:
(壹)購買商品房的,購房人、售房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分別約定維修基金與購房孰的繳納數額和責任,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前壹次性繳存財政專戶。
(二)公有住房購買人應當和售房單位在合同中約定維修基金與購房款的繳納數額和責任。
購房人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應當連同本單位提取的維修基金壹並繳存財政專戶。
(三)末出售的公有住房提取的維修基金,由產權單位按季度繳存財政專戶。
(四)經營性設施收益提取的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單位或經營者按季度繳存財政專戶。第七條 購房人以及自用、出租商品房的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同時提供繳納維修基金的有效票據。
公有住房出售單位辦理售房審批手續時,應當同時提供繳納維修基金的有效票據。第八條 維修基金由房營部門代管,接受財政部門和業主委員會檢查、監督。維修基金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代管費用按照所代管的維修基金增值額的2%計提。第九條 維修基金的收集應當使用江蘇省財政廳監制的票據。存入財政專戶的維修基金由房管部門按照售房單位、住宅小區、單幢住宅產權人登記總賬和明細賬,並加強會計核算。第十條 維修基金自存入財政專戶之日起按照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第十壹條 維修基金閑置時,可以用於購買國倚、國有銀行的金融債券、辦理國有銀行的定期儲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範圍,嚴禁挪作他用。第十二條 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報市房管部門核定。市房管部門應在報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定並撥付。來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售房單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市房管部門審核後使用。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榜時向房管部門、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和季度用款計劃,接受房管部門、財政部門對維修計劃和資金使用情況的審查。第十四條 使用維修基金應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維修基金增值部分可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統籌使用。維修基金不足使用的缺領部分,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管部門批準,按照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占有住房建築面積比 例進行續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