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美國的自然災害管理體制
在美國現行聯邦體制下,處理各種自然災害問題的主要職權在州壹級,並通過專門的授權向州屬各城市分權,有些州還將重要的權力授予縣、鎮與特區。州政府運用稅收和增加公益金的手段從事廣泛的自然災害管理活動,包括興修水庫、堤防、海塘以及投資於劃分災害風險區、繪制風險圖、災害預報和社會教育計劃。此外,州政府還可通過行使治安權、從事壹系列災害管理活動:比如編制國土利用規劃,建立和實施土地管理細則及不動產交易條例,制定住宅及其它各類建築的規範標準等。
州政府管理自然災害的能力往往會受到地球物理、生態環境與社會政治等因素的制約,因此州和地方政府部門歷來主要依靠美國陸軍工程兵團這樣的聯邦機構從事有關的工作。該兵團主要從事防禦江河和海岸洪水的大型工程的建設;美國地質調查局壹直擔負測繪各種地圖的職責。而有關自然災害的基礎研究及其它有關活動則主要是聯邦政府機構的責任。在此基礎之上形成了壹種各級政府間相互依賴的災害管理模式。此外,私人保險公司、信貸機構以及由政府或民間人士組成的各類團體也在減災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公***與私營機構之間同樣也存在著相互依賴的關系。
由於美國各級政府與私營機構中的職能重復不可避免地產生了災害管理的責權分配關系復雜化,人們逐步認識到由單壹機構管理涉及多個部門的計劃會明顯提高效率。因此,美國政府於1979年成立了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FEMA)並將原有的五個部門:國家消防管理局、聯邦保險管理局、民防預備局、聯邦災害救濟管理局與聯邦防備局合而為壹。同時、美國總統授權FEMA為所有的防災與減災的主要負責機構。該機構遵循四項原則:(1)負責應付國內重大緊急事件的聯邦權力由壹名直接向總統負責的官員行使;(2)壹個高效的民防系統需要最有效地利用所有應急資源;(3)只要可能,應急的責任由聯邦的正式機構承擔;(4)聯邦減災活動應同緊急防備與應急職能融為壹體。
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還負責聯邦突發事件警報系統,聯邦大壩安全計劃與其它壹些聯邦災害援助計劃,這些計劃旨在幫助地方制訂氣象災害、包括洪水、臺風和龍卷風的防備計劃,它還負責管理自然災害與核災害警報系統,實施減輕重大惡性事件後果的防備計劃。
二、美國的自然災害管理政策、機構與計劃
美國各級政府的災害管理政策可分為十個類型,即:①強制性政策,這類政策是由高層權力機構制訂,旨在強制基層政府開展減災活動;②提醒政策,也稱警醒政策,這類政策旨在告誡公眾、團體和政府關註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促使州、地方和個人主動采取措施以減少損失;③恢復政策,這類政策旨在幫助個人、家庭、村鎮、州縣等重建家園、恢復生產;④技術開發政策,這類政策致力於發展新知識和開發新技術以支持減災政策;⑤技術推廣政策:這類政策註重向個人、各級政府和其他對象傳授減災知識、以及這些知識的長期(如災害分析計劃)和短期(如災害警報)應用;⑥規章政策,這類政策旨在規範私營機構和政府機構的決策與行為以減輕自然災害的損失。這類政策也許會強制推行避災、建築物加固、場地處理等減災措施;⑦投資與費用分擔政策,這類政策旨在確定開展各類減災活動的集資與費用分擔的控制條件。這些政策決定何時、何地、為何目的投入多少資金以及由誰負擔費用等;⑧系統管理政策,這類政策旨在明確責任;確定采用的措施,制定減災計劃所應遵循的原則等;⑨系統優化政策,這類政策旨在確保其他政策的效能,使其與系統的目標壹致,並具有內在協調性;⑩指導性政策,這類政策旨在指導政府執行某壹政策,比如基建或建築物遷移(移民)政策等。
美國聯邦政府的自然災害管理政策主要是通過壹系列具體的聯邦機構,按壹定的具體計劃來實施的。協助有關機構制定自然災害管理計劃和開展減災活動的聯邦政策有很多。大體可分為兩大類:即災前減災計劃類與災後救災計劃類。在第壹類計劃中,包括由農舍管理局負責的“流域保護與防洪貸款計劃”;由土壤保持局負責的“資源保護與發展”、“流域保護與防洪”等計劃;由聯邦保險管理局負責的 “全國洪水保險計劃”。以及由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負責的“州防災撥款”、“地震與臺風應急計劃”、“緊急管理服務計劃”等。各種自然災害的預測、警報計劃則分別由美國地質調查局、國家氣象局、國家氣象中心、國家暴雨預報中心、雷達信息與警報網、國家臺風中心等機構負責實施。
第二類計劃則主要包括由農舍管理局負責的緊急貸款計劃;由農業穩產與保持局負責的緊急保護措施;由陸軍部辦公室負責的防洪工程、防洪與救災活動、堤坊緊急保護等計劃。此外還有由公***衛生局負責的緊急醫療計劃,由住房保護與抵押信貸部負責的災民抵押保險,由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負責的災害援助與緊急管理服務計劃,由國防電力管理局負責的電力應急計劃以及由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的農作物保險計劃等。
三、美國聯邦政府的自然災害立法
美國聯邦政府的災害管理還通過立法形式予以保障。聯邦政府頒布的壹系列自然災害法涉及到前述全部十類減災政策。其中以技術推廣與提醒政策在立法中涉及最多。其最為重要的有如下幾類:
(壹)洪水災害立法
在九種自然災害中,江河洪水最受政府關註,防禦洪水災害的立法有:(1)1936年的防洪法及其補充;(2)1968年的國家洪水保險法;(3)1973年的洪水、災害、防禦法;(4)1972年的國家大壩監測法;(5)第11988號和第11990號總統令。其中第壹項法律的頒布標誌著由聯邦投資的大規模興建大壩堤防及整治河道等防洪工程的開始。洪水保險和洪水災害防禦法則促成了政策的轉變。1968年的洪水保險法目的之壹是解決因洪泛區的不斷開發所帶來的問題。該法通過授權建立了價值達2.5億美元的國家洪水保險基金,規定保險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為25億美元,並首次使洪泛區內四分之壹的住戶和小企業獲得了洪水保險。該法規定,只有洪泛區內已有的建築物可獲得補貼,新結構必須按實際保險費投保,而購買由聯邦補貼的洪水保險應具備的條件是,全社區采取了適當的洪泛區管理措施。
1973年的洪水災害防禦法則擴大了洪水保險計劃範圍,增設了海岸侵蝕和崩塌損失保險。將居民和企業的損失賠償費增加為過去的兩倍,授權向單戶住宅及其內部財產分別提供最高達3.5萬美元和1.0萬美元的保險,向其他住宅建築物及其內部財產分別提供10萬美元和1.0萬美元的保險。該法的第二部份還對減災的要求作了規定。1973年的法律通過之後,保險計劃進展順利,到1979年底***有180萬保險單生效,投保財產達730億美元。
(二)災害救濟法
1974年的災害救濟法將聯邦災害援助;救濟工作的管理權授予總統辦公室,授權聯邦政府對遭受災害損失的公***和私有集團給予授助,它還規定主要災區需制定並實施長遠恢復計劃。盡管該法主要針對災後救濟,但也涉及到壹些減災措施。比如該法包括利用民防或其他通訊系統制訂壹項及時有效的預警報計劃,以及旨在使事先授權的救災服務更為協調和及時的條款等。該法還鼓勵州、地方和個人通過保險來補充或替代政府援助。災害救濟法還要求或授權任命壹位聯邦協調員在災害風險區開展管理工作;動員聯邦官員組成緊急救援小組協助聯邦專門機構分發食品,給養和藥品;從事援助和恢復工作;提供公平合理的災害援助;修復交通設施;提供臨時住房;增加失業救濟幫助重新安置;安撫人心及撥款、貸款以支持地方經濟復興等。
(三)地震法
地震法於1977年頒布,該法認為地震是主要的自然災害之壹,需采取綜合的防災減災措施加以防禦。它授權撥款2.5億美元用三年時間為地震風險區開發更先進的地震預報技術,制訂更完善的建築規範和土地利用準則。地震法的主要目標包括,提出地震風險區公***設施及高層建築的抗震結構與抗震設計方法;設計辨識地震災害和預報破壞性地震的程序;在土地利用決策與建設活動中開展地震風險信息的交流;開發減輕地震風險的先進方法,制訂震後恢復重建計劃(後面亂碼)
(四)海岸帶管理法
以減輕沿海自然災害為目標的海岸帶管理法於1976年頒布。該法提出的海岸帶管理計劃中,突出強調了防洪、海岸侵蝕、土壤穩定性、氣候和氣象學等方面。沿海各州需呈交壹份擬采取的管理計劃,才具備該法規定的獲得聯邦援助的資格。同時該法還要求各州各政府在計劃中必須采用以下土地和水資源利用管理措施,即(1)由州制訂、審查和強制推行地方必須執行的各種準則與規範;(2)指導本州土地與水資源利用的規劃管理;(3)各州通過行政手段評審所有發展計劃、項目和土地與水資源利用管理方案的協調性,以加強對立法的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