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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個人繳納可以繳納生育險嗎

法律主觀:

當事人不可以自己繳納生育險。職工應當參加的生育險是由用人單位來按規定繳納的,職工個人不需要繳納。如果當事人沒有用人單位的,則作為靈活就業人員也不能自行去繳納。

法律客觀:

生育保險(maternityinsurance)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壹是生育津貼,二是生育醫療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險辦法(征求意見稿)》從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生育險待遇將不再限戶籍,單位不繳生育險須掏生育費。浙江省生育保險政策具體如下:浙江省生育保險暫行規定第壹條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自收自支或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有條件的地方可將所有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雇工納入生育保險。第三條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財政、地稅、人事、衛生、計劃生育等部門及工會、婦聯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第四條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依法征繳。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第六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壹)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第七條生育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統籌,設區的市原則上實行市本級統籌。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組織實施。第八條生育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生育保險基金比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計息辦法計息。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第九條生育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壹)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二)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三)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實施復通手術所需的醫療費用;(四)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向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按照規定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5%至1%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並根據經濟發展和基金使用情況適時調整。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第十二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壹)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滿6個月;(二)符合法定條件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和復通手術的。第十三條生育保險醫療服務範圍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產假及生育津貼(即產假期間工資):(壹)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7個月以上早產的,享受9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二)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5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三)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享受3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按照前款第(壹)項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的女職工,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產假及生育津貼:(壹)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15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二)多胞胎生產的,每多生產壹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三)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增加7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第十五條女職工生育津貼以本人生產或者流產上月養老保險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女職工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以女職工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月平均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發;月平均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發。第十六條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定額標準進行補償。生育醫療費用補償定額標準及補償辦法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財政、衛生部門***同制定。職工因計劃生育施行國家、省規定的避孕節育手術和復通手術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第十七條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職工應在產後或術後3個月內向指定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時需提供下列材料:(壹)本人身份證;(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三)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受委托代為申領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領人出具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第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並予以壹次性計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或者職工以非法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經辦機構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並追究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經辦機構或者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單位或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壹)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二)擅自增收或者減免用人單位應繳生育保險費的;(三)無故延期撥付或者擅自增加、減發、停發生育保險金的;(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五)截留、侵占、挪用、貪汙生育保險基金的;(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第二十壹條用人單位依照本規定應當參加生育保險而未參加的,其職工發生的生育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及各統籌地區出臺的配套政策規定支付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我省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按本規定執行。各市、縣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