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生是廣發銀行金山支行客戶,其在銀行有超過百萬的存款。銀行工作員工周末給曹先生打電話,稱金山支行內部有專門針對VIP客戶的產品推介會。由於廣發上海分行和廣發總行相關領導參與了幾次推介會,曹先生不疑有他,於是在周某推介下購買了130萬元的理財產品。
但在產品到期後無法進行兌付贖回,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曹先生將銀行告上法院,要求銀行承擔相應責任,賠償本金及收益。
該男子購買的並非銀行理財,而是私募產品。在曹先生確定投資無法到期兌付贖回之後,才得知他所購買的所謂130萬銀行理財,實際上並非是廣發銀行金山支行發行的理財產品,而是由金山支行代銷的私募基金。該基金名稱為中金魯和基金,根據相關平臺信息顯示,曹先生在該合夥企業中認繳出資額為130萬元,持股比例為1.84%。
在曹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後,銀行辯稱自己只是中間轉賬行,雙方不成立銷售關系,銀行方面只是做了轉賬而已,而且涉案產品發行時間還沒有適當性義務的規定。針對曹先生提供的證據,銀行方面表示這些證據並不能證明銀行與涉案產品有關。
法院在經過審判後認定銀行負有過錯,但壹審和二審都並不支持銀行對曹先生進行賠付,二審判決結果中稱曹先生有權要求終止合夥企業並進行清算,如清算後有其他損失未獲賠償,可再行主張權利。
在此次事件當中,銀行無疑是負有壹定責任的,但曹先生在不了解產品的狀況下貿然投資,也是對個人財富不負責任的表現。這給我們所有人都提了壹個醒,投資壹定要謹慎,否則妳可能永遠不知道自己到底投了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