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以沒有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未成年人和沒有工作的居民為主要參保對象的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職工醫保即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也有簡稱為城鎮醫保的)。城鎮職工醫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同繳納。
壹、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帳結合方式:
參保人員在享受個人帳戶門診包幹費的同時均可享受住院醫療統籌、大病互助、特殊病種包幹待遇。其中:1、個人帳戶資金由兩部分組成壹是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二是用人單位繳納並劃入個人賬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具體劃入比例45歲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的0.5%劃入,46歲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的1%劃入,退休人員按繳費單位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2%劃入。
2、住院醫療統籌由統籌基金支付,與個人帳戶分別核算,不互相擠占,當年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為上年度全縣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2006年全縣二級醫院為700元,原城關地區壹級醫院630元,各鄉鎮壹級醫院560元;最高支付限額縣政府規定為上年度全縣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6倍,2006年的基本醫療保險封頂線暫為25200元,大病互助費年度最高封頂為8萬元。
3、封頂線以下費用的報銷辦法為: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剔除藥品目錄自負費用後,3000元以下壹級醫院在職自負14%、退休自負10.5%,二級醫院在職自負16%、退休自負12%,三級醫院在職自負18%、退休自負13.5%;3001-10000元部分壹級醫院在職自負10%、退休自負7.5%,二級醫院在職自負12%、退休自負9%,三級醫院在職自負14%、退休自負10.5%;10001元-封頂線部分壹級醫院在職自負6%、退休自負4.5%,二級醫院在職自負8%、退休自負6%,三級醫院在職自負10%、退休自負7.5%。
4、大病互助指封頂線-8萬元部分,其自負比例為8%;對於部分特殊病種參保人員還可享受特殊病種包幹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