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增值稅免退稅的類型
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出口商,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托出口的生產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經國家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賦予出口經營資格的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中,個人(包括外國人)是指註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上述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我國現行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出口企業具體有下列八類: 第壹類是經國家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含外貿總公司和到異地設立的商務部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對出口企業在異地設立的分公司,凡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可匯總到出口企業總部統壹向其主管部門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對只是提供貨源,而沒有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市(縣)外貿企業不能申報辦理退(免)稅。 第二類是經國家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自營生產企業和生產型集團公司。以及經省商務廳批準的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制度的國有、集體生產企業。 第三類是經國家商務部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工貿企業、集生產與貿易為壹體的集團貿易公司等。這類企業,既有出口貨物生產功能,又有出口貨物經營(貿易)功能。對此,凡是執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無生產實體、僅從事出口貿易業務的,可比照第壹類外貿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退(免)稅;凡是有生產實體,且從事出口貿易業務,執行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的,可比照第二類自營生產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退(免)稅。 第四類是外商投資企業。 第五類是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 第六類經國務院批準設立,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中外合資企業和合資連鎖企業(簡稱“商業合資企業”),其收購自營出口業務準予退稅的國產貨物範圍,按商務部規定的出口經營範圍執行。 第七類是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的企業。這類企業有: (1)將貨物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工程公司。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 (3)將貨物銷售給外輪、**國輪而收取外匯的外輪供應公司、**運輸供應公司。 (4)在國內采購貨物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企業。 (5)利用國外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機電產品的中標的企業。 (6)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所使用出境設備、原材料和散件的企業。 (7)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貨物的企業。 (8)對外進行補償貿易項目和易貨貿易,以及對港澳臺貿易而享受退稅的企業。 (9)國家旅遊局所屬中國免稅品公司統壹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 (10)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且符合國家投資產業政策目錄項目的國產設備。 第八類是其他形式的企業,包括從事對外貿易活動的其他組織和註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的個人(包括外國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