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願原則;
2.非福利原則,即補充醫療保險不具備社會公平性,體現了多保多得、少保少得、無保多得的原則;
3、客觀性原則,即補充醫療保險的建立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收入分配特點、人口年齡結構特點、對醫療保險的需求水平等實際情況決定。
補充醫療保險福利如下:
1,住院補充保險;
參保人住院,住院基本醫療費用支付範圍內統籌基金和個人自付部分,補充醫療保險按70%支付。年內第二次住院的,除第壹款待遇外,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補充醫療保險支付25%;年內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除享受第壹款待遇外,基本醫療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補充醫療保險支付50%;
2、門診慢性病補充保險;
被保險人患有費用較大的慢性病,以補充醫療保險保障。門診就醫時,個人賬戶支付或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超過10%,低於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5倍的部分,由補充醫療保險按70%支付。
3.特定門診項目的補充保險;
特定項目的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療費用,參保人自付部分,補充醫療保險支付70%;
4、基本醫療個人賬戶補充保險;
參保單位為本項目繳納的資金全部計入參保人個人賬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