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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補充保險是什麽意思?

醫療保險補充保險是指單位或特定群體根據自身經濟收入水平和疾病嚴重程度自願參加的壹種輔助醫療保險。它是醫療社會保險的有益補充,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壹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1,自願原則;

2.非福利原則,即補充醫療保險不具備社會公平性,體現了多保多得、少保少得、無保多得的原則;

3、客觀性原則,即補充醫療保險的建立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收入分配特點、人口年齡結構特點、對醫療保險的需求水平等實際情況決定。

補充醫療保險福利如下:

1,住院補充保險;

參保人住院,住院基本醫療費用支付範圍內統籌基金和個人自付部分,補充醫療保險按70%支付。年內第二次住院的,除第壹款待遇外,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補充醫療保險支付25%;年內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除享受第壹款待遇外,基本醫療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補充醫療保險支付50%;

2、門診慢性病補充保險;

被保險人患有費用較大的慢性病,以補充醫療保險保障。門診就醫時,個人賬戶支付或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超過10%,低於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5倍的部分,由補充醫療保險按70%支付。

3.特定門診項目的補充保險;

特定項目的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療費用,參保人自付部分,補充醫療保險支付70%;

4、基本醫療個人賬戶補充保險;

參保單位為本項目繳納的資金全部計入參保人個人賬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