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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補償費管理辦法》有哪些內容?

貴州省征收林地補償費管理辦法第壹條為了加強林地管理,切實保護林地資源,維護林地和林木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森林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項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征收、征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林地使用手續。第三條征收征用林地補償費包括森林植被恢復費、林地補償費、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第四條依法征收、征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支付森林植被恢復費、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林地補償費和林木補償費應當支付給被征收或者征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臨時征用林地的,應當支付森林植被恢復費,並按照臨時征用林地的期限和當地耕地年產值對臨時征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給予補償;造成林木損失的,應當向臨時征用林地的林木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支付林木補償費。第五條征收、征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墊付。臨時征用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臨時征用其他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省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先行征收;臨時征用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以外的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不滿10公頃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市、州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先行收取;臨時征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以外的林地面積不足2公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先行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第六條森林植被恢復費的收取標準,按照恢復不少於被征收征用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所需的調查、規劃設計、造林培育、保護管理等費用核定。具體征收標準如下:(1)郁閉度在0.2以上的喬木林地(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開墾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公益林地,符合本條第(壹)項規定的,征收標準為2倍。(3)征收征用林地根據建設項目性質不同,征收標準不同:1。屬於公共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和國防建設項目的,按照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征收標準征收,城市規劃區內的林地按照本條第(壹)項、第(二)項征收。2 .屬於經營性建設項目的,按照本條第(壹)、(二)項的規定,征收標準為2倍。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括:公路、鐵路、機場、港口碼頭、水利、電力、通信、能源基地、電網、油氣管道等建設項目。公共事業包括: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事業等建設項目。商業建設項目包括:商業、服務業、工礦、倉儲、城市住宅、旅遊開發、養殖、經營性公墓等建設項目。第七條農村居民按規定標準建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農村道路、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福利院、衛生院等社會福利建設項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復費。法律、法規對森林植被恢復費的減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條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並由市、州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統壹年產值標準和被征地區綜合地價進行補償。第九條林木補償標準: (壹)用材林:1。幼林(含幼林苗)為上壹年單位面積造林費用和撫育管理總投資的2倍;2.中齡林和近熟林是征、征用林木材產值的1倍;成熟林,為被征收、征用林地木材產值的0.5倍。木材的產值乘以上壹年同類木材的平均銷售價格。(二)特種用途林和防護林,為本條第1項第2目中齡林和近熟林補償標準的2倍;(3)經濟林:1。無收益的經濟林為造林、撫育和管理實際投入的2倍;2.收益初期和衰退期的經濟林為當地同類經濟林收益高峰期上壹年年產值的2倍;3.收入高峰期的經濟林為上壹年年產值的4倍。(4)薪炭林、灌木林均為本條第(1)項第1項的幼林投資;(5)竹林、竹筍是被征、征用林地竹林、竹筍產值的兩倍。竹林的產值乘以前壹年當地植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竹筍的產值乘以前壹年的銷售價格。(六)零星樹木,為當地上年實際銷售價格;(七)其他附著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補償。苗圃苗木補償標準:林木種植材料或繁殖材料生產的DBH小於5厘米的苗木,按當地上壹年度同類樹種、規格的平均銷售價格乘以株數總值補償;DBH在5 cm以上的樹木,按評估值補償。第十條征用、征用城市和城市規劃區內的林地,林木補償費應當高於本辦法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標準,具體辦法為高於該標準壹倍。第十壹條被征收、征用的林地需要采伐的,應當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和憑證。砍伐的林木屬於被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者。第十二條森林植被恢復費屬於政府性基金,納入同級財政資金預算管理,專項用於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植樹造林和森林植被恢復。具體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財政票據。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省、市(州)、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二、二、六的比例分配,由省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撥付給被征收征用林地所在地的財政部門。第十四條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越權審批、多收、減收、免收或者緩收,或者隱瞞、截留、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0年4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