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采用行業指數估值,好處是修正了凈值虛高的問題;但同時標準不壹致也會帶來壹些新問題。基金公司對停牌股采用何種行業分類標準,采用何種行業指數體系,都會對最後的凈值估算產生影響。基金公司有可能傾向於采取高估凈值的方法。因此在同壹估值方法下,有必要進壹步明確統壹的細則。
(3) 采用行業指數漲跌幅替代個股漲跌幅,只是對停牌價估值的壹種修正。但任壹估值方法都不可能完全準確地反映公允價值。因為個股停牌期間的價值變化也不壹定等同於行業平均的變化。因此采用此類估值方法後,停牌股再度復牌時,基金凈值仍有壹次性調高或調低的可能,但相比之前的估值方法,已經大大降低了這壹潛在凈值波動。
(4) 9月16日應用估值新政調整凈值計算後,當日重倉持有停牌股的基金凈值將會壹次性下調。停牌股市值占基金凈值比重大的基金單位凈值將受到較大影響。
(5) 壹次性調整基金凈值以後,後續基金凈值將不會受到太大影響。估值政策調整後,基金凈值將更真實地反映基金所投資資產的損益情況。
(6) 從政策本意來看,調整估值方法解決了目前公允價值估值法的壹個漏洞,有利於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利益公正。避免因為停牌股產生的凈值虛高對基金申贖造成額外沖擊,也可避免不正常的套利行為。
(7) 由於停牌股票估值方法並沒有明確,因此可能出現估值方法不壹致的問題。基金公司采用相關估值方法時應及時公告,投資者也應分析不同估值方法對基金凈值帶來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