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生存金又稱生存保險金,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約定的日期後被保險人仍然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向保單生存受益人給付的保險金,是保單保障之外,保戶額外獲得的固定收益。
二、按照條款約定,生存金定期給付,具有壹定的收益保障和經濟儲備功能。其有兩個主要特點
(壹)生存金以被保險人在壹定時期內生存為保險金給付條件,也就是說如果被保險人某壹保單年度內死亡,則不給付當期生存金。
(二)生存金的主要作用是為了滿足被保險人壹定期限之後的特定需要,例如子女的教育資金、婚嫁金或被保險人的養老金,其具有很強的儲蓄性,所以又被成為“儲蓄保險”。
三、對於保戶來說,生存金的領取方式壹般有兩種
(壹)是到保險公司直接領取。保戶可以攜帶自己的身份證和存折,直接去保險公司進行辦理和領取。(二)是直接與銀行賬戶關聯,由保險公司自動進行劃撥。保戶可以在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時,預留自己的銀行存折賬號,無需親自領取,直接由保險公司將生存金打入保戶合同所預留的賬戶中。
三、主要目的
是為壹定時期之後被保險人可以領取壹筆保險金,以滿足其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如為子女投保子女教育保險,可以使子女在讀大學時有壹筆教育基金。生存保險不同於死亡保險在於保險金的給付是以生存為給付條件。因此,生存保險以儲蓄為主,亦被稱為儲蓄保險。
生存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生存到保險單規定的日期為給付條件的 人壽保險。即被保險人生存是給付 保險金的唯壹條件。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死亡,則保險公司不給付 保險金,並不退還所交 保險費。生存保險具有較強的 儲蓄功能,被保險人在壹定時期後可以領取壹筆 保險金,以滿足生活等方面的支出需求。死亡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死亡、保險人給付 保險金的壹種人身保險。根據保險期限的不同,死亡保險可以分為 定期死亡保險和終身死亡保險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