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請使用維修基金應當由業主委員會向管理機構提出,並組織制定《維修方案》和《維修費用預算分攤清冊》。實施物業管理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區域,由業主大會或相關業主會議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組織制定《維修方案》和《維修費用預算分攤清冊》。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由業主大會或相關業主會議委托物業所在區域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組織制定《維修方案》和《維修費用預算分攤清冊》。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並不屬於物業,而是屬於全體業主***有。維修基金可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使用維修金,需要由業主召開業主大會***同決定。提交下列材料:
(壹)使用申請書(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備案證明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相關單位的授權委托書(三)原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或其他有關材料(特種設備應提供年檢證明,如電梯,消防設備等)(四)《維修方案》(五)《維修費用預算分攤清冊》。
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勘查,審查《維修方案》和《維修費用預算分攤清冊》。業主委員會或者受委托單位在施工前持下列材料到管理機構辦理劃撥維修基金手續:
(壹)《業主大會決議》及公示證明(二)《維修項目施工合同》(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相關材料。
管理機構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核相關材料後,按工程形象進度將維修費用劃撥到《維修項目施工合同》約定的賬戶。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壹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同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有和***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壹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