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醫療保險是指單位或特定人群根據自身經濟收入水平和疾病嚴重程度自願參加的壹種補充醫療保險,是醫療社會保險的有益補充。
二、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意義
壹是符合我國國情,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二是有利於逐步過渡到全民醫保;三是有利於增強員工對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四是有效補充基本醫療,保障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健康發展。第五,鼓勵健康儲蓄,有利於引導理性消費。
三、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原則
補充醫療保險不同於基本社會醫療保險,具有商業保險的壹些屬性。因此,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壹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是自願原則;
二是非福利性原則,即補充醫療保險不具備社會公平性,體現了多保多惠、少保少惠、無保無惠的原則;
三是客觀性原則,即補充醫療保險的建立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收入分配特點、人口年齡結構特點、對醫療保險的需求水平等實際情況決定。
第四,保險形式
已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自願原則,以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的形式參加職工補充醫療保險,不接受個人參保。
動詞 (verb的縮寫)支付方式和保險項目
分別設立四個項目,繳費基數為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1)住院補充保險,繳費率0.8%;
(二)門診慢性病補充保險,繳費率1.3%;
(3)特定門診項目補充保險,繳費率0.4%;
(四)基本醫療個人賬戶補充保險,繳費率為0.6%。各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和原有的醫療待遇水平,循序漸進、逐項選擇合適的保險項目,即只有參加了前幾項的人員才能參加後幾項的保險。
(五)繳費來源: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繳納可以由用人單位單方承擔,也可以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合理承擔。
六、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1)補充住院保險
參保人住院,住院基本醫療費用支付範圍內統籌基金和個人自付部分,補充醫療保險按70%支付。年內第二次住院的,除第壹款待遇外,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補充醫療保險支付25%;年度內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除第壹款待遇外,基本醫療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補充醫療保險支付50%。
(二)門診慢性病補充保險
被保險人患有費用較大的慢性病,以補充醫療保險保障。門診就醫時,個人賬戶支付或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超過10%,低於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5倍的部分,由補充醫療保險按70%支付。
(3)特定門診項目的補充保險。
特定項目的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療費用,參保人自付部分,補充醫療保險支付70%。
(四)基本醫療個人賬戶補充保險。
參保單位為本項目繳納的資金全部計入參保人個人賬戶。
法律依據:
為進壹步完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妥善解決公司員工的醫療費用負擔,根據《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公司《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第壹條。第二條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適用範圍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並與企業簽訂5年及以上勞動合同的職工(含退休職工)和退休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第三條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堅持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和合理負擔的原則。第四條公司制定並實施統壹的補充醫療保險補貼辦法,各單位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第二章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征收第五條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各單位按照工資總額的4%從成本、費用中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