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業維修基金是由國家房地產管理部門(房產局)收取的,由國家統壹管理;
2、開發商在收取維修基金時僅具有代收性質,業主有權拒絕開發商代收,可以直接到房產局繳納;
3、如果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或承諾履行維修等義務,業主可以通過法院起訴,追究其違約責任;
4、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應與商業銀行簽訂委托協議,開立維修基金賬戶,用於***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改造。
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1、維修基金的設立:住宅小區的業主在購買房屋時,需按照規定比例繳納維修基金;
2、維修基金的存儲:通常存放在指定的銀行賬戶中,由物業管理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監管;
3、維修基金的使用範圍:主要用於小區公***設施和公***部位的維修、更新、改造及大型設備的更換;
4、維修基金的使用程序:需經過業主大會的同意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並公示使用計劃和費用明細;
5、維修基金的審計監督:定期進行審計,確保資金的透明和合理使用。
綜上所述,維修基金應交給房地產管理部門,由國家統壹管理,業主有權選擇直接繳納給房產局,開發商未履行義務可被起訴,業主委員會應與銀行簽訂委托協議,開立專用賬戶用於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托所在地壹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