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救助,是指對因自然災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生產生活受到影響的人員,依法及時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醫療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第三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應當高效、有序,堅持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與經濟結構調整、生態文明建設和扶貧工作相結合,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第四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省減災委員會為省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省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市、縣級減災委員會為本級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然災害救助聯動合作機制,加強各級減災委員會之間、本級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之間、相鄰行政區域之間的聯動與合作,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自然災害救助信息***享,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本級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氣象、地震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應急自救等救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其他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災減災救災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設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教育基地。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實際,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應急知識普及活動。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對學生應急救助知識的宣傳教育,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知識的公益宣傳。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自然災害救助捐贈和誌願服務,開展災害防範、災害救助、恢復重建等活動。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災害預防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風險評估情況,編制中長期防災減災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及重大項目選址、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防災減災標準和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建設防災減災基礎工程,提高自然災害防禦能力。區域性幹旱地區,應當采取興建調水工程、開發水利設施、增加旱地作物等措施,充分利用江河、湖泊等水源,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和可持續發展。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並適時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評估、修訂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應急通信、應急決策、應急調度能力建設,利用公用通信網絡資源和電子政務網絡平臺,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形成功能完備、運行高效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地自然災害特點和救災工作實際,分析評估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所需裝備的品種、數量和技術參數,配備必要的工作防護、應急通訊、應急交通、音像錄制等救災裝備。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氣象、地震等部門應當加強自然災害監測站網建設,實時監測預警自然災害,及時將災害預警信息報告本級減災委員會,並通報預警地區的減災委員會。
減災委員會應當及時分析、評估預警預報信息,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啟動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啟動預警響應,采取相應的預警措施,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風險警告,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