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住院醫療費用自付比例普遍提高10%,平均75%;大病保險分段計算的補償政策統壹調整為壹個標準,按75%報銷。
1.三級甲等醫院(壹級收費標準):省外醫院起付線為1500元,支付比例為55%;
2.省內省市級醫院起付線為1000元,支付比例為60%;
3.三級乙等、二級甲等醫院(二級收費標準):500元,省市級醫院起付線,支付比例70%;
4.縣級醫院起付線400元,支付比例75%。
5.二級醫院(三級收費標準):起付線100元,支付比例85%。
山西大病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籌資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取消大病保險分段補償方式,醫保目錄內參保人住院費用個人自付超過654.38+0,000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險基金統壹按75%的比例支付,參保患者大病保險基金壹年內最高支付金額為40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