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統籌節育和避孕措施費用,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浙江省生育保險暫行規定》(浙〔2005〕1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市區(含婺城區、靳東區和開發區)內的各類企業、自收自支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依法參加生育保險,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用人單位職工已參加生育保險,節育避孕措施符合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四條生育保險由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理,金華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社保所)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財政、地稅、人事、衛生、計劃生育等部門、工會、婦聯等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條凡屬於本辦法第二條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同時,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第六條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城鎮生育保險費率為0.5%。生育保險基金按照《金華市區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由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征收。
生育保險費率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參加生育保險實行登記制度。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和《金華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到市社保部門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變更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的,應當按照規定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繳納,生育保險基金不予征稅或列支。
第九條用人單位關閉、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應當依法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
第十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壹)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險費;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壹條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城鎮統籌。城鎮原養老保險行業職工生育保險由省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生育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或者平衡財政預算。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銀行存款計息辦法計息。
第十三條生育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壹)參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參保女職工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參保職工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和實施符合生育政策的復通手術所需的醫療費用;
(四)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已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滿6個月;
(二)符合法定條件的生育或計劃生育避孕、復通手術。
第十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產假和生育津貼(即產假期間的工資):
(壹)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或者早產7個月以上的,享受90天的產假和生育津貼;
在下列情況下,產假和生育津貼可以增加:
1.分娩時施行剖宮產的,增加產假和生育津貼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壹個嬰兒,產假和生育津貼增加15天;
3.分娩時發生難產的,增加產假和生育津貼7天。
(二)懷孕3個月以上(含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和引產的,享受50天的產假和生育津貼;
(三)妊娠3個月以內流產(包括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宮外孕手術的,享受30天產假和生育津貼。
第十六條在職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改為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先行支付,按月足額發放。
產假期滿後30日內,用人單位憑《女職工生育津貼預支清單》及相關材料到市社保所辦理結算。
第十七條女職工生育津貼按生育或流產前月平均繳費工資12個月計發。女職工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以生育或流產前女職工月平均工資12為基數。生育津貼按每月30天計算。
女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高於城鎮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月平均繳費工資低於城鎮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十八條職工生育、終止妊娠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應當指定醫療機構治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為生育保險定點機構。
第十九條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範圍:
(1)醫療服務設施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支付範圍:
生育保險應當執行金華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標準的有關規定。
(二)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範圍: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產褥期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定額支付。
(三)計劃生育醫療費用的支付範圍:
職工因計劃生育需要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引產、絕育及復通術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條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壹)女職工因生育而在孕期、產期和產褥期發生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1)自然分娩醫療費用(含7個月以上引產):1900元(含產前檢查費,下同);
(2)助產醫療費用:2100元;
(3)剖宮產醫療費用:3500元;
(4)上述分娩方式中每增加壹個孩子,費用在分娩繳費標準基礎上增加20%;
(5)妊娠3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的引產,每人400元;
(6)凡流產(包括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宮外孕並做手術者,每人去200元。
(二)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實施計劃生育節育技術服務和恢復生育政策所需手術費用,按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衛生廳《關於規範和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的通知》(浙價費[2005]140號)的規定執行。
(三)上述定額醫療費用的支付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並公布。
第二十壹條已進行失業登記並領取《職工失業保險手冊》的女職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可以申請壹次性生育醫療補助金,由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浙江省職工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標準是領取相當於三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壹次性補助。
第二十二條異地分娩、終止妊娠、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支付。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向市社保部門申請生育保險待遇,填寫《金華市生育保險繳費申報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1)本人身份證;
(二)街道(鄉鎮)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出具的((生殖健康服務證)或《計劃生育手術許可證》證明;
(3)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出生證明、嬰兒死亡證明、醫學流產證明、節育證明、醫療費用發票、出院記錄;
(四)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各項均需出示原件,相關證明材料需復印後提交市社保所備案。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社保部門應當受理申請,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批準其待遇,並予以壹次性計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符合《金華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在本年度內補充職工參保名單的,可視為生育保險連續繳費年限,其待遇從補充登記之日起享受。
用人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的,欠繳期間發生的生育保險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在生育保險費補繳後,按照規定與市社保部門結算。
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壹)項規定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繳費滿6個月後發生的生育費用,由市社保部門按規定支付。
第二十五條下列情況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壹)計劃外生育或非婚生育的費用;
(二)因自殺、自殘、打架鬥毆、酗酒、吸毒、其他傷害、其他違法行為以及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原因終止妊娠的費用;
(三)超出生育保險範圍和標準的其他費用。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而未參加的,其職工發生的生育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支付。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職工公布黃金年度生育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職工以非法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責令改正,追回全部款項。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記錄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減少用人單位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的;
(三)無故拖延支付或者擅自增加、減少或者停發生育保險費的;
(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和貪汙生育保險基金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2006年4月6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金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金華市女職工生育基金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鄭錦198931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