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小知識 1.公司法裏面的股東會和董事會有什麽區別
公司是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產物,傳統的公司理論將公司定義為壹個由物質資本者組成的聯合體和他們賺錢的“工具”。公司是壹個營利性的社會法人,其權利的基礎是物質所有者即股東的出資。公司在運營過程中首先要確保股東的利益,即股東通過什麽機制迫使經營者將公司利潤的壹部分作為回報返還給自己,以及如何約束經營者的行為並使其在股東的利益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這就是傳統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所要處理的問題。由於股東***同出資構築公司資本基礎,則出資者即股東的***同利益便成了股東大會作為公司權利機關的立法源泉。但股東對公司直接占有和控制是不現實的。早期由出資者兼經營者的做法無法滿足公司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現代公司的主要特征就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於是股東大會便選舉產生董事會,並由董事會代表股東行使公司權利。其中包括為公司選擇有經營能力的高層經理和對經理的行為進行監督。這樣就形成兩種關系,壹方面即公司委托董事管理與經營公司財產,董事由此取得對公司事務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權。董事作為受托人負有忠實義務和善管義務。另壹方面,董事會與高層經理之間被認為是壹種委托代理關系,即董事會以經營管理知識、經驗和創造力為標準選擇和任命?可見,以股東本位論為支柱而構建的傳統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試圖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人員之間權利分配與制衡的關系,來實現股東對公司的最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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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問,公司董事會是做什麽的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壹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是公司裏負責指導和管理公司事務的管理者。多個董事組成董事會(董事局)。很多時候,董事會要選擇其中壹人為董事長(董事會主席)。
理論上說,控制公司的有兩種實體: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實際上,不同的公司董事會的權力差別很大。小的私人公司裏面,董事和股東壹般就是同壹個人,所以根本就沒用真正的權力分割。對於大的上市公司,董事會壹般會有很大的權力,各個董事的職責和管理權限也壹般由個別專業的執行董事(常務董事)專門負責那些專業領域的事務(比如財務董事和市場推廣董事)。 大型上市公司的董事會還有壹個特點,就是董事會通常擁有實際的權力。機構股東(如養老基金或者銀行)通常在董事會有自己的代理人,這樣在股東大會的時候,相對於小股東,董事會能掌握投票結果。但是,最近也有壹些運動,希望推動和提高機構投資者和小股東的發言權。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既是壹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壹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它是股東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業壹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壹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準方才有效。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壹次,應當於上壹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則會在特殊情形時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召開。
3.股東會與董事會權力如何分配
股東會與董事會權力分配 壹 引言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中兩個重要的機構,它們之間權力的分配成為股份有限公司感到十分棘手的問題。
事實上,長期以來,人們對它們兩者之間的權力並沒有合理地、科學地分配,致使股東大會權力過大,董事會權力較小。 這種權力結構阻礙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發展。
因此,合理地、科學地分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權力,是當今市場經濟發展之必需,引起各國的重視並成為許多國家立法之規定。 二 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大會的權力及特征 1。
股東大會的權力我國公司法第10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組成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關。 ”我國公司法第103條規定股東大會可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6)審議和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策方案;(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10)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1)修改公司章程。
它表明:我國從立法上確立了股東大會為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權力機關的地位,並賦予了明顯多於董事會的權力。基於法律的規定,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過程中,股東大會權力過大,有時甚至事無巨細都由股東大會裁決,對公司的實際經營者———董事會牽制過多。
董事會僅僅只是股東大會的執行機關。 我國立法上的這壹漏洞使股份有限公司越來越不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束縛了董事會的手腳,喪失了許多使公司發展的千載難逢的好機遇,嚴重地阻礙了公司的發展。
2。股東大會的特征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這種由人數眾多,成員復雜而組成的股東大會其特征如下: 第壹,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現代企業的形態之壹,其資本日趨向巨額發展,並呈現國際化的趨勢。
而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城鄉居民整體收入水平較低。即使壹部分人投身於股市,也只能購入極少量的股份,成為人數眾多的小股東,導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愈加分散。
這些人數眾多且特別分散的小股東,恰似壹盤散沙,使公司缺乏凝聚力,很難形成集體智慧和壹個團結、協作的集體。 這樣也就不可能使股東大會成為壹個快速、高效的決策機構,而公司法卻賦予股東大會過多的權力,這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對現代企業的需求。
第二,這些為數眾多的股東對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他們既無時間、精力,也無興趣。同時,他們也缺乏現代企業經營的知識和經驗,無法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
於是,絕大多數股東產生壹種“白搭車”的心理和“關心公司不如關心股市”的心態。因此,許多股東從未關心過公司作出的重大決策,也沒有為公司如何經營獻計獻策。
他們只希望從股票價格的漲落中獲取巨利。由有這種“白搭車”和“關心公司不如關心股市”心態的股東所組成的股東大會,其決策能力之低下是可想而知的。
第三,公司法規定:公司召開壹年壹度的股東大會,也只是極少數的股東參加會議。這種參與人數極少的股東大會所制訂的決策並不能代表公司的意誌。
事實上,在此情況下,股東大會所形成的決策並不壹定具有科學性。換言之,股東大會所形成的決策有時違背市場規律和公司的實際情況,況且市場瞬息萬變,股東大會所制訂的決策不壹定能適應市場的變化。
董事會執行股東大會這些並不科學的決策,能不給公司帶來損失嗎?有時甚至是滅頂之災。因此,壹年壹度的股東大會不能適應瞬息萬變、錯綜復雜的市場。
第四,壹年壹度的股東大會,使公司喪失許多天賜良機。市場經濟的特點是瞬息萬變、錯綜復雜,許多信息稍縱即逝。
在這樣壹個“時間就是金錢”的信息社會,股東大會掌握著公司的大權,公司的壹切大政方針均由其制定。事實上,股東的日趨分散,無法及時召開股東大會對新出現的情況作出科學的決策。
而董事會的職權較小,無權對壹些有關公司發展的重大情況作出決策,使許多有利於公司發展的天賜良機被喪失。 股東大會出於自身的弱點,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無法肩負公司發展的重任,需要壹個高效運作的機構對瞬息萬變的市場作出快捷、敏銳的決策,股東大會的權力必須弱化。
三 強化董事會的權力已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發展的必然趨勢 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推舉產生,股東大會在選擇董事會成員時,無不以股東的持股多少為依據。 換言之,持股多者成為董事會成員的權利和機會多,持股少者成為董事會成員的權利和機會也就少。
從這個角度上講,董事會成員總要在壹定程度上反映公司的意誌和大股東的利益。公司的興衰榮辱與董事會成員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
公司興旺發達,受益最多的是這些持股較多的董事會成員;公司衰敗,受害最大的也是這些持股較多的董事會成員。 董事會成員必能為公司的興旺發達而盡職盡責。
因此,董事會比股東大會更能體現公司的利益,由董。
4.董事會對股東會行使什麽職權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7)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有什麽區別
壹個公司就那麽幾個從股東裏選出來的幾個董事,股東確可能會很多。所以董事會麽就那麽幾個董事開會,股東會麽妳是個小股東麽自己也可以去旁聽參會的嘛
當然是董事會了,誰占的股份多誰說話算~~~
倒。。。誰股份多誰是大股東。51%的股份就是絕對控股的地位。誰控股麽當然誰說了算,大股東麽壹般都是董事會成員的,董事長麽也肯定是大股東裏選出來的,小股東算根毛,在壹邊聽聽的份~~
最高決策機構不就是董事會麽。權利機構麽是股東會了。
6.董事會股東會行使哪些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