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學術不端的主要目的通過探索我國高校教師隱性的學術不端範型與原因。
工作報告提出加強科研倫理和學風建設,懲戒學術不端,力戒浮躁之風,引起社會廣泛關註。許多人認為,雖然在糾正四風、反對腐敗、巡視整改等過程中學術不端問題得到很好治理,但高校仍然問題多發,每每成為社會熱點,期待高校對此拿出勇氣與膽魄。
學術不端雖然存在於所有科研學術單位,但以高校為最。這些年引發社會高度關註的學術不端事件多出自高校,比如著名的翟天臨事件和梁瑩事件,都引起社會極大關註並成為社會熱點。
科研不端懲罰強度
國家級基金管理條例、處理辦法等行政文件以及民法和刑法相應條款的基礎上,將懲罰強度界定為外界(政府、單位、社會、輿論等)和自身對科研不端行為所施加懲罰措施的程度和量級。按照從低到高的順序,科研不端懲罰強度分級為七級:
第壹級為行政警告、撤銷項目、追回經費;
第二級為通報批評、行政記過;
第三級為公開道歉、經費賠償、記錄科研誠信檔案;
第四級為取消導師資格、撤銷學位、取消立項科研資格、降職;
第五級為免去職務、解聘(辭職);
第六級為判刑(沒收財產、牢獄);
第七級為生命代價。
壹般將兩年到三年申報限制界定為第壹級別,四年到五年歸為第二級別,六年到七年歸為第三級別。科研不端類型與懲罰強度則為弱影響關系,只有在涉及貪汙經費的時候,懲罰力度才會加重,當案例涉及多種科研不端時,也會影響到懲罰強度,不過影響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