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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財政資金監管的鄉鎮財政資金監管的主要內容

(壹)對鄉村基本支出經費的監管

1、加強鄉鎮財政預算管理。財政所要將稅收、非稅收入、上年結余資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實行綜合預算;要加強收入征管工作,對鄉鎮負責征收的財政收入,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要全面清理預算外收入,嚴格基金收入管理,堅決落實“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設“小金庫”;要逐步完善鄉鎮本級支出預算編制,實行基本支出定員定額管理,建立項目庫管理制度;要強化預算執行管理,堅持支出執行按預算,追加支出按程序。

2、深化“鄉財縣管鄉用”改革。進壹步按照“預算***編、賬戶統設、集中收付、采購統辦、票據統管、縣鄉聯網”的改革要求,完善有關制度措施,全面監督鄉鎮財政收支管理。根據“預算控制指標,指標控制計劃,計劃控制支出”的原則,全程監督鄉鎮財政資金申報、審批、核撥、使用等情況。鄉鎮財政要加強財務支出核算,統壹支出項目、標準和範圍,規範財務收支行為;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要求,建立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民主理財機制。

3、加強鄉鎮債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建立健全債務控制和化債激勵約束機制,建立鄉鎮債務動態監控制度,全面掌握鄉鎮債務變化情況,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鎮債務,努力化解歷史債務。要將債務化解納入鄉鎮財稅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和領導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加強鄉鎮國有和集體資產管理,完善資產購買、處置、登記和臺賬制度,做到資產實物管理和價值管理相統壹,防止資產流失。

4、加強村級財政補助資金管理,積極推行“村賬鄉代理”。按照村級資金“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財務審批權、民主監督權”不變的原則,財政所要會同農經站積極推進集中代理村級財務會計核算工作,規範村級票據管理,實現村級賬務的專賬、專人、專戶核算。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理財、財務公開等制度,全面提高村級財務管理水平,維護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

(二)對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管

1、項目資金是指用於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自然生態環境、教育、醫療、文化條件和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等財政補助資金。

2、對項目建設資金監管的主要做法:

(1)對上級和鄉鎮本級安排並由鄉鎮財政直接管理使用的項目建設資金。

壹是嚴把項目申報關。相關業務股室要把項目申報的相關政策文件提供給財政所,財政所對項目申報的真實性、可行性進行實地查看,簽署書面意見或建議,並向縣鄉鎮財政管理局和相關業務股室報告。

二是嚴把項目公示關。財政所要將項目名稱、資金來源及數量、實施範圍、責任人和受益人等情況在“政務公開欄”或“財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三是嚴把項目查驗關。項目開工建設期間,財政所要定期或不定期實地了解工程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檢查是否按照批復的地點和建設內容使用項目資金,資金撥付手續是否健全,票據是否正規,資金使用是否與工程量相壹致等,並向縣鄉鎮財政管理局和相關業務股室報告。項目竣工後,財政所要參與工程竣工決算驗收。

四是嚴把資金撥付關。對通過鄉鎮財政撥付資金的項目,驗收合格的應按有關要求及時撥付;驗收不合格或群眾有意見的,鄉鎮財政應主動查明原因向相關業務股室報告,按規定處理。對不通過鄉鎮財政撥付,實行縣級報賬制的項目,財政所要提出資金撥付意見,縣直相關部門要參考鄉鎮財政提出的意見進行資金撥付或報賬。

五是嚴把資料歸集關。項目竣工驗收後,鄉鎮財政要做好項目資料及財務會計資料的檔案管理工作,提出項目運轉和維護管理建議。如壹事壹議財政獎補項目,在項目申報立項、公示、建設、驗收、資金撥付等各個環節,財政所要按照縣綜改辦要求做到事前、事中、事後全程參與監管。

(2)對暫未納入鄉鎮財政監管的上級下達的項目建設資金。屬縣財政部門直接下達或縣財政與主管部門***同下達的,財政局相關業務股室要將項目文件、資金額度分解告知縣鄉財局和財政所,並提出具體的資金監管要求。財政所要及時收集縣財政局各業務股室下發的項目資金文件,建立項目檔案,避免項目重復申報、重復獎補。同時,根據縣財政局的委托,做好項目和資金的監管工作,並把監管情況及時向縣財政局和縣直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報告。屬上級主管部門直接下達到鄉鎮的項目建設資金,縣財政局相關業務股室要協同縣直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及時向縣鄉財局和財政所提供項目文件和資金信息。財政所要抓好信息溝通反饋工作,協同參與項目招投標、合同簽訂、項目實施、竣工驗收等方面的工作。

(3)夯實項目資金管理基礎。財政所要按照本鄉鎮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積極調查研究,征求村民委員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結合實際情況,按各類專項資金管理的要求,分別建立本鄉鎮的農村水利、鄉村道路、學校醫院、集鎮村莊、環境保護等項目庫,統籌規劃,分步實施。

(三)對財政補助性資金的監管

1、財政補助性資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積、糧食產量、牲畜頭(只)數、購買行為等作為分配依據,直接或間接補助到農民的財政資金。包括鼓勵農民發展農業生產、增加農民收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和支持農村教育、文化、衛生事業運轉方面的財政補助資金。

2、對財政補助性資金監管的主要做法:

壹是加強財政補助性資金政策的宣傳工作,及時公開公示補助政策和補助對象。財政所要聯系、配合和督促有關站所、單位,及時公開各種補助政策,將村委會上報的補貼對象、補貼依據、補貼標準、補貼金額、監督電話等信息在“村務公開欄”或“財務公開欄”進行公開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確保農民群眾的知情權。

二是加強補助基礎信息的核實工作。財政所要將有關站所、單位、村委會確認上報的補貼對象、補貼金額等基礎數據信息進行核查、比對。如對比較容易發生變化的五保戶供養人數、低保救助人數、優撫對象人數、退耕還林補助面積等,進行抽查核實,有關站所、單位、村委會應主動配合。現場核查必須形成核查記錄,核查人員簽字,並由財政所長簽署意見後,及時上報縣鄉鎮財政管理局、相關業務股室和縣直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核查記錄要留存歸檔。

三對暫未納入“壹卡通”發放的補助性資金,由相關業務股室與縣直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銜接,凡能直接發給農戶的財政補助性資金,原則上都要通過鄉鎮財稅信息網財政補貼系統以“壹卡通”方式發放。財政所根據上級要求,配合有關站所對補助性資金發放的真實性、合規性、準確性進行抽查核實,並把抽查核實情況向縣鄉鎮財政管理局、相關業務股室和縣直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