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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預算法在規範政府收支方面有哪些突破?

第壹,新預算法完善了政府預算制度,健全了透明預算制度。原預算法所涉及的,基本都是公共預算的內容。新預算法明確規定“政府所有收支都要納入預算”,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新預算法明確預算包括壹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新預算法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外,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準,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批準後20日內公開預算、預算調整、決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和報表,並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的安排和執行、舉借債務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第二,新預算法完善了預算控制方式,建立了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原預算法規定預算審查的重點是收支,同時要求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完成上繳任務。新預算法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新預算法規定,各級壹般公共預算可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彌補以後年度預算資金不足,作為實現跨年度預算平衡、調節年度資金的重要工具。也就是說,壹個預算年度的收入缺口應該由預算穩定基金來彌補;超收不能“突擊花錢”,只能用於減少赤字或補充預算穩定基金。第三,新預算法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嚴控債務風險。原預算法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新預算法從五個方面限制地方政府舉借債務:壹是限制主體,經國務院批準的省級政府可以舉借債務;二是限制用途,舉借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三是限制規模。舉借債務規模由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省級政府在國務院下達的限額內舉借的債務,報同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四是限制方式,舉借債務只能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籌集,不能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第五,控制風險。舉借債務要有還款計劃和穩定的還款資金來源。國務院建立了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第四,新預算法完善了轉移支付制度,促進了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進壹步規範和完善了轉移支付制度。新預算法增加了規定:財政轉移支付以平衡地區間基礎財力、由下級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的壹般性轉移支付為主。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對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轉移支付。除按照國務院規定應當由下級和上級政府承擔的事項外,上級政府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上級政府應當提前下達轉移支付預計額度,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提前下達的預計額度納入本級預算。這些規定有利於優化轉移支付結構,提高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的科學性、公平性和公開性,減少“跑部錢進”現象和中央部門對地方事務的不當幹預。第五,新預算法堅持厲行節約,硬化預算支出約束。針對現實中的鋪張浪費現象,新預算法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部門、各單位的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在預算外或者超出預算標準修建樓堂館所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現代預算管理的靈魂是硬化預算對政府支出的約束,而硬化預算支出約束的關鍵是不要隨意開財政收支的口子。為此,新預算法增加規定:在預算執行中,各級政府壹般不得制定增加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新政策和措施,也不得制定減少財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