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完善的風險防範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建立健全技術體系,制定結算參與人應當遵守的技術標準和規範;
(三)建立完善的結算參與人和結算銀行準入標準和風險評估體系;
(四)備份結算數據和技術系統,制定業務應急流程和操作規程。
第五十四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與證券交易所合作,建立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防範體系。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與證券交易所簽訂業務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五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 * *承擔結算風險的原則,組織結算參與人建立證券結算互保基金,用於保障結算參與人結算違約時的連續結算。
證券結算互保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支付辦法,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其業務規則中規定。
第五十六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結算參與人的風險狀況,采取要求結算參與人提供交收擔保等風險控制措施。
結算參與人提供結算擔保的具體標準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結算參與人的風險程度確定和調整。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將結算參與人提交的交收擔保品與其自有資產隔離,按照結算參與人嚴格管理,不得挪用。
第五十七條結算參與人可以將證券結算準備金存入其資金結算賬戶,用於完成結算。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將結算參與人交存的結算備付金與其自有資金隔離,嚴格按照結算參與人分別管理,不得挪用。
第五十八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對質押式回購實行質押式存管制度,將結算參與人提交的融資回購擔保質押券劃轉至質押式存管機構。
第五十九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收取的下列資金和證券,只能按照業務規則用於交易證券的清算和交收,不得強制執行:
(壹)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收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證券結算互保基金,以及結算擔保物、回購質押券等用於擔保結算的資金和證券;
(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本辦法設立的證券集中結算賬戶、資金集中結算賬戶和專用結算賬戶中的證券和資金,以及按照業務規則設立的其他專用結算賬戶中的證券和資金。
(三)結算參與人證券結算賬戶、結算參與人證券處置賬戶等結算賬戶中的證券,以及根據交易結果確定的結算參與人資金結算賬戶中的應付資金。
(四)根據交易結果確定的投資者進入結算程序的應付證券和資金;
(五)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銀行開立的結算準備金等專用存款賬戶、新股發行驗資專用賬戶資金、發行人向投資者派發的債務利息、股息、紅利等。
第六十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組織管理證券登記結算業務的需要,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授信額度,或者使用專用結算賬戶內的證券申請質押貸款,以保證證券登記結算活動的持續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