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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市民政局的主要職責

開封市民政局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省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我市民政事業發展戰略,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研究制訂民政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組織協調救災工作,做好災情預報,掌握災情,籌措、撥付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國內外救災捐贈物品;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災區生產自救,協調有關部門落實災區優惠政策;指導農村救災合作保險;承擔省減災十年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3.負責建立、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訂農村五保戶供養、城鄉社會困難戶等符合社會救濟條件人員的定期救濟、臨時救濟以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辦法、標準,並監督實施。

4.負責優撫、雙擁和烈士褒揚工作,制訂優撫對象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撫恤優待辦法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開展“雙擁模範城(縣、區)活動”;審查、報批革命烈士;負責評殘工作,指導全市優撫醫療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5.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退休誌願兵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移交地方管理的幹休所(站)的工作。

6.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誌願兵,特、壹等傷殘軍人和軍隊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制訂接收安置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軍供站、軍人接待轉運站的管理工作。

7.主管農村(含鄉鎮企業)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研究制訂全市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休辦法和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監督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8.管理社會福利工作,制訂社會福利、社區服務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鄉福利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等工作,監督社會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的貫徹落實。

9.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村(居)民委員會建設,調查了解基層政權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和加強的意見;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組織開展村民自治示範活動。

10.承辦行政區劃調整工作,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和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研究和修訂行政區域規劃;承辦省民政廳下達的與接壤(地)的邊界線勘界和協商處理與接壤市(地)的邊界爭議工作;組織縣(市)、區行政區域勘界工作,承辦縣(市)、區邊界糾紛的調處事務,向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議。

11.主管地名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地名管理法規,承辦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批或報批工作;指導全市開展地名標誌的設置及管理工作;負責公開出版地名書刊上地名的審定工作。

12.主管社團管理工作,制訂社團管理辦法,依法負責全市性社團和跨縣(市)、區社團的審批、登記和管理工作;指導各業務主管部門的社團管理工作;負責社團行政復議工作。

13.主管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兒童收養和社會救助工作;組織實施婚姻管理有關政策法規,承辦全市涉外和涉港、澳、臺地區的婚姻登記工作;指導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承辦市內收養登記工作;制訂殯葬管理辦法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對流浪乞討人員的實施以自願為前提的無償救助工作;指導社會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14.代管開封市老齡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事宜。

15.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全市福利有獎募捐活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

16.負責民政系統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負責局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17.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