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第六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根據所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特點,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經營者定價。第七條公共服務項目實行政府定價: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的服務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業主需要提供的特殊服務項目由經營者定價。第八條實行政府定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物業管理企業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收費標準。
實行經營者定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協商確定,並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按照下列內容確定:
(壹)物業管理企業工作人員的工資以及按規定提取的社會保險和福利費用;
(二)物品消費費用;
(3)管理費用;
(4)固定資產折舊和維修費用;
(五)法定稅費;
(6)合理利潤。第十條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收費標準時,應當核定獨立住宅區或者建築物的收費標準,並充分聽取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第十壹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持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文和營業執照,向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營服務收費許可證,並在收費前在收費場所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服務內容。第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壹)負責* * *部位、* *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二)* * *用部位,* *用設施設備清掃、保潔和垃圾清運;
(三)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並承諾提供的服務。
* * *用配件和* *用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改造費用,從* * *用配件、* *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中列支;維修基金不足時,應當按照規定籌集。第十三條政府定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業主應當按時交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責令限期繳納,並按規定加收滯納金。第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壹)擅自設立收費項目的;
(二)擅自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
(三)無《經營服務收費許可證》擅自收費的;
(四)拒絕提供服務或者收取費用後降低服務質量的;
(五)其他非法收費。第十五條列入物業管理範圍的辦公樓和未售出的房屋,有關單位或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交納50%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