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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內容圍繞離任領導幹部所在地區的自然資源類型展開。根據區域的具體環境特征,審核主要可以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壹)審計開發或建設投入的資金,以及產生的經濟效益。

就森林資源而言,要明確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所屬的林權,對本地區的森林資源開發利用情況進行審計,包括木材采伐建設、森林動植物利用、森林旅遊等項目,評估這些利用森林資源的行為是否報林業部門登記, 並對森林資源利用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和合理性進行審計,在開發利用過程中是否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資源成本。 礦產資源,包括煤、石油、礦石等。,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在離任審計中,首先確定礦權歸屬,取締私自開采礦石的作坊,對管理區域內的礦山企業進行登記,防止礦產資源流失,審計是否可以通過計劃降本提高這壹資源開發利用的綜合經濟效益。同時,對不同開發方案的資金分配、投資、收益進行審計,揭示資金運作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對海洋資源利用中的運輸貿易,審計內容應包括港口建設和船舶購置,投入使用的港口能否帶來經濟效益,利用率低的港口是否拆除或改建,資金的投入和分配是否有效。在土地資源方面,要核實領導幹部管轄區域內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否清晰,是否存在違法用地,對土地的投資是否全部落實並能帶來效益,領導幹部在招商引資、征用農民土地時是否少交或欠補償農民,被征用土地是否實時跟蹤,確保引進項目能有效完成,建設用地能充分利用。

(2)審計自然資源的管理和保護。

對已開發利用的森林資源,審核是否進行了合理規劃,投入的資金能否達到預定的保護目的,不同項目的資金是否落實,開采範圍是否嚴格限定,天然林是否得到保護,人工林是否種植,森林是否培育。對於礦產資源,要審核未來幾年是否有合理利用礦產資源的規劃,對不同類型的礦產制定不同的開發規劃,保護稀缺資源,限制開采量。此外,還要實地考察礦山環境,投入的資金是否足夠治理和修復開發過程中產生的汙染物。誰開發保護,誰閉坑復墾,誰破壞治理?提高礦產資源回收率的原則。關於水資源,應審核是否有專門用於凈化排入河流的生活廢水和其他汙水的設備,以及處理其所在海域石油汙染的設備,這些設備是否發揮了應有的作用,公開招標進行項目審批,並聘請第三方機構對汙染資源進行修復。土地資源是壹個國家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實現壹個國家和地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審核是否有閑置土地,閑置土地資源是否合理規劃,設立建設專項資金,充分利用土地。

(三)自然資源資產殘值審計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內容應包括領導幹部離任時自然資源資產的剩余價值,有多少種資源可以開發利用,剩余的自然資源資產在領導幹部任期內經過消耗或修復後仍有多少已知或潛在價值,即資產量化後的具體價值。這些以數字形式呈現的審計內容,可以用來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幫助下壹任領導幹部了解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對於森林資源,這部分審計內容應包括林地覆蓋度的明顯價值、森林面積、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比例、森林中可能存在的動植物,以及領導幹部離任時森林在凈化空氣、防風固沙保護環境方面的巨大潛在價值;礦產資源審計內容應包括領導幹部離任時所在地區的礦種、領導幹部離任時已開采和儲存的礦種數量、未開采的礦種總量、經專家調查後可能開發為新礦的礦產資源;對海洋資源和水資源,審計內容應包括領導幹部離任時海洋資源的海域面積、水資源的流向、可供人類使用的淡水總量、魚類資源數量、港口船舶建造價值等;土地資源審計包括暫時閑置的土地資源面積、已投入使用的土地面積、耕地面積、退耕面積、領導幹部離任時受汙染難以繼續耕種的土地面積。

(四)是否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恢復自然資源的行為。

就森林資源而言,要掌握本地區森林資源覆蓋率,審計是否存在領導幹部任期內毀林導致森林面積大面積減少或亂占林地的情況。森林資源雖然是可再生的,但生長周期長,任意開采和破壞會導致森林資源銳減和水土流失。如果審計中出現這樣的結果,要從離任領導幹部身上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礦產資源審計的壹項重要內容是領導幹部管轄區域內是否存在非法開采或超采,導致礦產資源流失,水、大氣等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甚至地面塌陷,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如果出現這種現象,領導幹部難辭其咎。在漁業方面,審計內容應包括領導幹部任期內是否明確規定休漁期和休漁期,防止因過度捕撈導致魚類資源迅速減少甚至滅絕,是否將資金投入到提高養魚效益、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的項目中。水資源包括河流資源和海洋資源的審計內容應包括是否存在嚴重汙染,企業汙染物排放總量是否得到嚴格控制,領導幹部為改善經濟發展而引進的企業是否得到妥善處理。應審計土地資源是否被任意征用農田或農田,威脅國家糧食安全,並提出土地整理和復墾計劃,以確保基本的耕作需要。但在過度開墾導致水土流失的地區,是否要做到退耕還林還草,維護生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