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漣水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調整

漣水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農村居民老有所養,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蘇〔2009〕155號)和市政府《關於實施江蘇省新型農村社會

第二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準與縣域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三條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個人賬戶與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保障模式。

第四條凡具有本縣農村居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五條新農保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全縣新農保的主管部門,負責新農保的統壹管理、綜合協調、指導檢查和政策咨詢;財政部門負責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資金管理和政府補助資金的籌集;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設的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農保辦”)負責參保人員信息登記、保險費征繳、壹卡通辦理、養老金發放、個人賬戶管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等工作。,並對全縣業務辦理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第六條各鎮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農保的宣傳動員、調查取證、組織投保和保險費征收。鄉鎮農保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參保人員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和關系轉移資格的初審,錄入相關信息,配合縣農保辦建立鄉鎮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並負責接受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和公示。

根據鄉鎮工作要求,各行政村負責本村農民參加新農保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縣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經辦機構及工作人員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縣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根據新農保的實際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預算,不得在新農保基金中列支工作經費。

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第八條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費的籌集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助組成。

(1)個人繳費。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目前繳費標準定為8檔:每年100元,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參保人自己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對參保人員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由村民委員會討論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福利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員提供資金支持。

(3)政府補貼。縣財政補貼參保人繳費。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60元,選擇1-6繳費檔次30元,選擇7檔40元,選擇8檔50元,選擇更高檔次60元。

政府補貼資金由參保人按選定檔次繳納後,由縣財政部門於當年12月底前全額劃撥至新農保基金專用賬戶,由縣農保部門按時足額劃入個人賬戶。

第九條重度殘疾人(持有壹、二級殘疾證)參加新農保,由縣財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繳納保險費。

第十條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1)在保險期間被拘留、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或被勞動教養的;

(二)被保險人當年未足額繳納保險費的。

第十壹條新農保實施時,按年齡段實行最低繳費年限制度,參保人員可以間斷年繳納保險費。

(壹)新農保實施時已滿60周歲的,不再繳費。

(二)新農保實施時,距60周歲不滿15周歲的人員,按年繳費,最低繳費年限為60年減去其在本辦法實施時的年齡,也可按選定的繳費檔次向前繳費,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提前還款可以享受政府補貼。

(三)新農保實施年齡未滿45周歲,應繳納年費,直至60周歲。

第十二條養老保險費按年繳納,繳費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在辦理參保繳費時,應攜帶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家庭成員證明、參保人員近期二寸照片等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參保繳費由行政村組織動員,鄉鎮農保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資格進行初審,填寫《登記表》,縣級農保部門審核確認。

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方式采取由被保險人直接繳納到指定銀行或由受委托銀行在被保險人開立的銀行賬戶中代扣代繳的形式。

第十五條參保後,鄉鎮農保經辦機構應將參保家庭成員的戶籍、年齡、身份證號碼和參保繳費等詳細信息壹並錄入參保信息庫。

第十六條重度殘疾人到鄉鎮農保經辦機構審核登記,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由縣農保辦辦理享受新農保繳費補貼手續。

第十七條有條件的村集體組織可以對參保人員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和範圍由村民委員會通過壹定的民主程序確定並公示,然後報縣農保辦和鄉鎮備案。

第三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八條新農保管理辦法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1)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壹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支付被保險人的養老保險金,不得提前支取。

(2)社會統籌基金賬戶。政府需要全額支付的基礎養老金納入社會統籌基金賬戶。社會統籌基金用於支付老年人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用盡後繼續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及政策規定的其他費用。

(三)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資金分開管理,社會統籌基金不得占用個人賬戶資金。

第十九條農保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新農保個人賬戶,並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參保人個人賬戶的所有文字材料和電子數據信息。

第二十條參保人有權向農業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個人賬戶,農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服務。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壹條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按規定足額繳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二)男、女60周歲以上;

(三)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和職工退休待遇的。

第二十二條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計算方法如下:個人賬戶儲存總額除以139,再加上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現行標準為:每月60元。

月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總和÷139+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三條養老保險待遇由縣級農保部門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被保險人累計繳費(含補繳)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從年滿60周歲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參保人年滿60周歲前壹個月,本人申請,村(組)簽註意見,鄉鎮農保經辦機構復核,縣農保辦復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縣農保辦開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證》辦理按月領取手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實施時,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和職工退休待遇的人員,可以不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在刑事拘留、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被勞動教養期間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暫停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直至刑事拘留、服刑、勞動教養期滿。屆時,養老金將在被保險人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按照基數計算支付。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拘留、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停止領取養老金。刑事拘留、服刑、勞動教養期滿後,從刑滿釋放的次月起繼續按原標準領取養老金,期間不再補發。

第二十七條享受新農保養老金的人員應當每年參加農業保險經辦機構的資格認證。未參加資格認證的,農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停止發放養老金,待其資格認證後予以補發。

養老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相關人員應在壹個月內到鄉鎮農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情況,新農保繳費標準和基礎養老金標準將適時調整。調整方案由縣人民政府確定後,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農業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養老金後,如出現基金缺口,由縣級財政予以彌補。

第五章相關保險關系的接續、轉移和退保

第三十條國家相關政策出臺後,新農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壹條按照《民政部關於印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通知》(民府發[1992]2號)執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停止執行。參加過舊農村保險的人員將通過以下方式參加新農保:

(壹)將未滿60周歲的人員納入新農保個人賬戶合並計算。

(二)已年滿60周歲及以上,並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老養老金標準不變,再加發新農保基礎養老金。

第三十二條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因出國定居等原因無法繼續領取養老金的,可以將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余額壹次性退還給本人。

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余額應當壹次性返還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被保險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余額應當壹次性退還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並入新農保社會統籌基金賬戶,調劑養老金支付不足部分。

第六章基金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農業保險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核算。

第三十四條農業保險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移、挪用、截留或者占用新農保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新農保基金用於直接投資、出借、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三十五條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應當將農業保險基金納入日常監管業務範圍,對基金籌集和使用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確保基金安全。監察、審計部門應按職責實施監督。

第三十六條農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業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和統計制度,每年按照規定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自覺接受上級和同級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各級經辦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管理權限,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以偽造相關證明等方式多計或者冒領養老待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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